吸食毒品不構成犯罪,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可以被強制戒毒。強制戒毒屬于行政責任,不是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吸毒本身是不犯罪的,但是可能因為吸毒過程中其他行為而構成犯罪。吸毒過程中,如果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任意一種,則無論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毒品是多是少,都觸犯刑法,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即使沒有上述行為,但吸毒過程中,行為人囤積了大量的毒品,達到一定數量也觸犯刑法,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般來說,吸食毒品本身不構成犯罪,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可以對吸毒者進行行政拘留,對吸毒成癮者還可以強制隔離戒毒。但強制戒毒仍屬于行政處罰,不是刑事處罰。另外,吸毒者必然本身也持有毒品,如果持有數量過多,就可能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員,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戒毒人員行為規范、不遵守強制隔離戒毒所紀律,經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隱匿違禁物品的;
(三)欺侮、毆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員,占用他人財物等侵犯他人權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傳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違法犯罪的;
(五)預謀或者實施自殺、脫逃、行兇的。
對戒毒人員處以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管教民警決定并執行;處以禁閉,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批準。
對情節惡劣的,在診斷評估時應當作為建議延長其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重要情節;構成犯罪的,交由偵查部門偵查,被決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轉看守所羈押。
吸毒是違法但不是犯罪。吸毒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應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但是刑法沒有規定吸毒屬于犯罪,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刑法沒有規定是犯罪的,不成立犯罪。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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