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潔性,又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挪用公款歸自己或他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才符合本罪的主體資格,其他非上述人員不具有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資格。
4.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是故意犯。行為人從主觀上表現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將公款非法挪作私人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財物的使用權,通過暫時使用公款而獲得經濟上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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