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會構成重婚罪嗎
事實婚姻會構成重婚罪嗎事實婚姻會構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如果兩個婚姻都為事實婚姻,當事人才不構成重婚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事實婚姻算重婚嗎
法律主觀:
事實婚姻不算重婚。如果是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雖然上述情形構成了事實婚姻,但是并不構成重婚罪。重婚是當事人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包括事實婚姻嗎
法律主觀:
重婚罪包括事實婚姻,若是當時的事實婚姻有效,則構成重婚罪。反之,則不構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對于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之間的關系屬于限制承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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