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案件的量刑標準2022,具體如下: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跡禪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一千元以上不滿兩千元的,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個月或單處罰金;
(2)兩千五百元以上不滿四千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
(3)四千元以上不滿七千元的,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4)七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的,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5)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擾裂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發生地盜竊、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一萬元以上不滿一萬七千元的,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2)一萬七千元以上不滿兩萬四千元的,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3)兩萬四千元以上不滿三萬一千元的,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4)三萬一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八千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
(5)三萬八千元以上不滿四萬五千元的,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
(6)四萬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兩千元的,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
(7)五萬兩千元以上不滿六萬元的,處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8)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姿李塵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發生地盜竊、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六萬元以上不滿七萬八千元的,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
(2)七萬八千元以上不滿九萬六千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
(3)九萬六千元以上不滿十一萬四千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
(4)十一萬四千元以上不滿十三萬兩千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
(5)十三萬兩千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
(6)十五萬元以上的處無期徒刑;
(7)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發生地盜竊、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8)入戶搶劫的;
(9)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10)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11)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12)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13)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14)持槍搶劫的;
(15)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 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第四條 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后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于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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