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內容:在刑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七條刑法內容為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擴展資料:
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是以刑法適用的情況為標準的劃分。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刑法,原則上無論對何人、何事(犯罪)、在何時、何地均可適用,如刑法典。
特別刑法是指僅適用于特別人、特別事(犯罪)或在特定時間、特定地點適用的刑法。如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的兩層含義:
(1)指稱兩個獨立的法律文件的關系,如刑法典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2)指稱同一法律文件內兩個規范之間的關系,如刑法264條規定的普通盜竊罪和第127條規定的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280條規定的盜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關系。在這個意義上確切說他們應當是刑法的普通條款和特別條款關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第67條第3款: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擴展資料:
自首案例:
為依法懲治職務犯罪,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給境外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統稱“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以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特公告如下:
一、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向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等有關單位、組織自動投案,或者通過我國駐外使領館向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有效挽回被害單位、被害人經濟損失,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委托他人代為表達自動投案意思,或者以書信、電報、電話、郵件等方式表達自動投案意思,后本人回國到案接受辦案機關處理的,視為自動投案。
三、鼓勵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的親友積極規勸其盡快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四、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具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積極協助抓捕其他在逃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盡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在公告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且隨后被引渡或遣返的,監察、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窩藏、包庇、資助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
幫助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毀滅、偽造證據,掩飾、隱瞞、轉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鼓勵和保護廣大人民群眾和海外有關組織、個人積極舉報,動員、規勸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投案自首。提供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藏匿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有關部門將依法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并對舉報人的人身安全予以相應保護,對個人信息嚴格保密。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關于敦促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公告
1、《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如果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較好,在某些罪案判刑中是可以根據此條款判處緩刑。如果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特別大,即便有這一條也不能減輕處罰,也就是說不一定能爭取到死緩。2、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