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人以上屬于群毆
一般3個人以上打架算群毆。
具體如下:
1、聚眾斗毆要求雙方均有互毆的故意,斗毆時一方達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對達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認定為聚眾斗毆,對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眾行為的,也可以聚眾斗毆罪論處;
2、如果沒有聚眾行為的,不以聚眾斗毆罪論處,構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論處。
聚眾斗毆罪應從通過以下要件認定: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
2、行為人實施了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
3、行為人是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只有首要分子與其他積極參加的人員會構成此罪;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有: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綜上所述,結伙斗毆一般是兩人或兩人以上對他人進行毆打的行為。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多少人以上聚集打架屬于聚眾斗毆
兩人以上聚集打架屬于聚眾斗毆。
聚眾斗毆打架的處理需要根據情結輕重判斷:
1、如果打架斗毆的情節輕微,沒有嚴重后果,則使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
2、如果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則依據刑法規定,以聚眾斗毆罪處罰。看情節輕重,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有:
1、客體要件。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秩序;
2、主體要件。聚眾斗毆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
3、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4、主觀要件。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
聚眾斗毆罪立案標準是:
1、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策劃、指揮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應予立案追訴;
2、有其他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關系人,也應該立案追訴。
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如下:
1、有實施聚眾斗毆的行為,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還具備多次聚眾斗毆或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等加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結伙斗毆一般是兩人或兩人以上對他人進行毆打的行為。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沒動手的怎么處理
聚眾斗毆沒動手的沒有違法犯罪,是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聚眾斗毆的量刑標準:
1、有實施聚眾斗毆的行為,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還具備多次聚眾斗毆或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等加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如下:
(1)多次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有:
1、客體要件。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秩序;
2、主體要件。聚眾斗毆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
3、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4、主觀要件。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
綜上所述,聚眾斗毆罪不可能由過失構成,也不要求雙方均有斗毆的故意,其中一方有斗毆故意時,對有斗毆故意的一方以聚眾斗毆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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