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
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一、虛開發票概述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虛開普通發票,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普通發票用于企業虛列成本,造成利潤減少,少繳企業所得稅。
二、非法代開發票的,與虛開發票負同樣的法律責任。
長期以來有一種誤解,認為非法代開發票只是輕微的違章行為,究其實質來說,代開和虛開都是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修訂后的《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對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對虛開發票的處罰規定來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既遂的量刑:1、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2、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單位犯此罪的,實行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p>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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