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三天怎么計算
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日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從第2日開始計算,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4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8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從4月4日延長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屆滿日期為5月1日。
根據《拘留所條例》第三十二條: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
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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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3天住幾個晚上
從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七十二小時內有幾個夜晚睡幾個夜晚。拘留三天時間是從當事人被帶到公安機關的時間算至從看守所出來共計七十二小時,拘留,是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一、行政拘留的流程是什么
行政拘留的流程如下:
1、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
2、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3、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4、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二、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的區別:
1、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種訴訟行為,其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懲罰和教育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2、法律根據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用的;行政拘留則是根據《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法律、法規而采用的。
3、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適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適用于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兩者有著罪與非罪的界限。
4、羈押期限不同。對于一般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日。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法律文書送達的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違法行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刑事拘留三天怎么算時間?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對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會面臨3天、7天或者更長時間的拘留。在拘留期限方面,刑事拘留三天的計算方式一般遵循以下規定:
1. 拘留期限從被拘留之日起計算,至滿三個完整的晝夜(72小時)為止,期間不包括國家法定節假日、較大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不能正常工作的時間。
2. 在計算48小時時,應自拘留之日起,排除首次拘留日的這一時間,即第一個完整的晝夜。
3. 對于拘留期限的中途,如出現特殊原因需要中止采取拘留措施,則可按照法律規定,重新計算拘留開始日期,并在之后進行續拘或解除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項特殊的強制措施,在采取時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程序,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合理計算拘留期限,避免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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