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起訴三種情況
法律主觀:
不起訴的適用范圍是指檢察院作出 不起訴決定 的法定情形。根據 刑事訴訟法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 法定不起訴 (絕對不起訴)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規定: 犯罪嫌疑人 有本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 2、 酌定不起訴 ( 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于 犯罪情節輕微 ,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于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這樣稱謂能體現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 負刑事責任 ;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3、證據不足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里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于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從《刑事訴訟法》中規定 檢察院不起訴 的情形來看,此時可能存在三種情況,包括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以及證據不足不起訴。而不管是因為哪種原因不起訴,此時尚未經過法院的審判,其實都不能確定嫌疑人是否無罪。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依法不追訴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起訴有幾種情形
不起訴的情形包括以下:
1、犯罪事實不清: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時,發現犯罪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難以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責,就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2、犯罪行為不構成犯罪: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時,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然有違法之處,但是不符合構成犯罪的要件,就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適用法律有變化: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時,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然符合構成犯罪的要件,但是因為適用法律有變化,不再認為其行為構成犯罪,就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4、犯罪嫌疑人已死亡: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不再構成起訴的條件,就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5、其他情況:如犯罪嫌疑人已經受過行政處罰或者民事賠償,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經過了追訴時效期限等情況,也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起訴的條件包括以個方面:
1、犯罪事實清楚: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時,必須確鑿地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包括犯罪的對象、方式、時間、地點、手段、動機等;
2、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構成犯罪的法定要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必須符合構成刑法規定的犯罪的法定要件,如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等;
3、具備起訴條件:具備起訴條件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刑事責任能力、追訴時效等;
4、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檢察機關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構成犯罪的法定要件,這些證據可以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物證、證人證言等;
5、歸屬明確:犯罪行為必須歸屬于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其他人或者環境因素等。
綜上所述,起訴是在依法審查案件時,必須確鑿地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構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具備起訴條件,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犯罪行為必須歸屬于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依法不追訴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案件可以不起訴嗎
刑事案件有三種情況可以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證據存疑,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起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四款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案件不起訴條件
刑事案件不起訴的情形包括: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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