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法律分析:第一,要有侵犯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廣播電視節(jié)目。第二,行為具有違法性。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是一種違反法律的行為。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第三,行為人主觀有過錯。侵犯著作權和鄰接權的行為,絕大多數(shù)是由于故意;也有少數(shù)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chuàng)作的作品發(fā)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xiàn)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xiàn)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fā)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
本罪的保護法益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著作權法》規(guī)定了多種著作權的表現(xiàn)形式以及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但《刑法》第217條僅將侵犯部分權利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形成了6種構成要件的行為類型。
侵犯著作權罪的設立標志著我國對于著作權保護程度的提高,而我國對侵犯著作權罪的不斷完善,彰顯了依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決心。
(一)1997年《刑法》設立侵犯著作權罪
1997年《刑法》設立侵犯著作權罪,規(guī)定了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fā)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侵犯著作權罪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侵犯著作權進行了修改,一是將調整了刑期“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修改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是修改了行為內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修改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作品的”;將“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fā)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修改為“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三是增加了兩款“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fā)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和“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刑法》第217條將6種侵犯部分權利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以刑法的方式保護他人的作品、圖書、錄音、錄像制品和禁止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侵犯著作權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且需要滿足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條件。
(一)行為主體
侵犯著作權的主體有兩種,一種是自然人,另一種是單位。
(二)行為對象
侵犯著作權的對象是他人的作品、圖書、錄音、錄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三)行為內容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作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稱:著作權法)第3條的規(guī)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xiàn)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1)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涂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根據《辦理知識產權案件意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一般應當依據著作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著作權認證機構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權認證文書,或者證明出版者、復制發(fā)行者偽造、涂改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證據,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在涉案作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證據確實難以一一取得,但有證據證明涉案復制品系非法出版、復制發(fā)行的,且出版者、復制發(fā)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認定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是,有證據證明權利人放棄權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或者著作權保護期限已經屆滿的除外。《辦理知識產權案件解釋三》則更明確地規(guī)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作品錄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推定為著作權人或者錄音制作者,且該作品、錄音制品上存在著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2)“復制發(fā)行”的理解與認定,需要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guī)定作出調整。《辦理知識產權案件解釋一》規(guī)定,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復制發(fā)行”。《辦理知識產權案件意見》也規(guī)定,“發(fā)行”,包括總發(fā)行、批發(fā)、零售、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行為方式后,這種行為方式不應再列入“發(fā)行”。按照《著作權法》第10 條的規(guī)定,“復制”是以印刷、復印、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shù)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發(fā)行,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即作品的有形載體;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
(3)“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是指使公眾可以從信息網絡獲得著作權人的作品的行為。司法實踐中經常發(fā)生的深度鏈接行為,屬于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例如,甲申請注冊網站域名后設立 X 網站,并租用服務器,通過安裝相關軟件完成網站和服務器的鏈接。然后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X網站管理后臺,鏈接至Y資源網取影視作品的種子文件索引地址,以設置目錄、索引等方式向用戶推薦作品,并通過強制提供特定播放軟件等方式,為X網站用戶提供瀏覽、下載上述影視作品的網絡服務。這種深度鏈接行為擴大了侵權產品的傳播范圍,宜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罪的正犯行為。
綜上所述,以下幾種情形均符合刑法第217條第1項的規(guī)定:(1)復制他人作品的;(2)發(fā)行他人作品的;(3)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4)復制并發(fā)行他人作品的;(5)復制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6)發(fā)行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7)復制、發(fā)行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出版,是指將作品編輯加工后,經過復制向公眾發(fā)行。根據《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專有出版權。
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
錄音錄像制作者,是指錄音錄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其錄音錄像作品,發(fā)行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權利人的錄音錄像制品,復制后發(fā)行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制作者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均符合本行為類型。
4.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fā)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
對復制發(fā)行的理解與前述第一項行為類型相同。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屬于本項的典型行為是,簽署名人的姓名,假冒名人的親筆作品(侵犯了名人的著作權),或者將第三者的美術作品簽署名人的姓名,假冒名人的美術作品(侵犯了第三者的著作權)。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
技術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著作權法》第49條與第53條禁止兩類規(guī)避技術措施的行為即直接規(guī)避行為與間接規(guī)避行為。前者是指未經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后者是指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以及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刑法第217 條第6項僅將直接規(guī)避行為規(guī)定為構成要件行為,即避開技術措施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間接規(guī)避行為不可能觸犯刑法。應當認為,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有關裝置或者部件的,是本罪的預備行為。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向公眾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以及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可能構成本罪的共犯或者共同正犯。
(四)責任形式
侵犯著作權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刑法第217條第6項特別規(guī)定“故意”是為了提示司法工作人員不要將過失行為認定為犯罪,并不意味著其他行為類型可以由過失構成。責任要素除故意外,還要求具有營利目的。以營利為目的,既包括通過實施本罪行為直接營利,也包括在實施本罪行為的過程中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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