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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要求刑事賠償(哪些情況下能申請刑事賠償)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5-28 08:08:07

刑事案件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賠償的標準一般是會按照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需要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二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13種情形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兩高司法解釋中的13種情形受害人有權獲國家賠償是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準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第三條·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侵犯財產權:
(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財產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經審查屬實的;
(二)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五)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七)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或者對該財產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
有前款第三項至六項規定情形之一,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章·行政賠償
第一節·賠償范圍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案件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好像在有些人眼中刑事案件申請 國家賠償 的就是發生了冤假錯案,這只是刑事案件當中比較性質嚴重的一種了。事實上,執法機關在偵辦刑事案件當中的好多違法行為,給當事人造成實質損害的話都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因為刑事案件當中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包括國家工作人員錯誤 逮捕 ,做出的 沒收財產 的決定是錯誤的,但是已經執行了等。 刑事案件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一)我國 國家賠償法 第15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根據本條規定,我國 刑事賠償 范圍中侵犯人身權的賠償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和 生命健康權 。 1、錯誤拘留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請求國家賠償的錯誤拘留不僅包括指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采取的拘留措施,而且包括對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實行的拘留。 2、錯誤逮捕 錯誤逮捕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包括不應當逮捕而逮捕、違反法定程序逮捕等等;國家賠償法上的逮捕是指沒有犯罪事實而食施的逮捕,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司法機關食施逮捕時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但事后證明被逮捕人無罪的,仍然構成錯誤逮捕,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認定錯捕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檢察院因被捕的人無罪決定撤銷案件的,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的在 一審 、 二審程序 中所作的終審判決宣告被告無罪的,對被告的逮捕應定為錯捕。 3、無罪錯判。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無罪錯判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人民法院對無罪的公民判處刑罰。 (2)原判刑罰已經執行。 (3)原判決經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并且被告人被宣告無罪。 在此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構成民事違法行為或者行政違法行為,人民法院的有罪判決是否構成錯誤判決?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對此,一種觀點認為,由于被告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存在著過錯,國家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有罪判決雖然被撤銷,仍然不構成錯誤判決。另一種觀點認為,國家賠償 法規 定的“沒有犯罪事實”,限于公民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不包括民事違法行為和行政違法行為。公民雖然具有過錯,但這種過錯是民法上的過錯和行政法上的過錯,而不是刑罰上的過錯,不能相互混淆。而且,對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公民宣判有罪,不是公民的過錯,而是國家的過錯,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們認為后一觀點是正確的。 (2)法院在一審生效判決中宣告被告人無罪,對判決前的 羈押 ,存在錯誤拘留和錯誤逮捕。這兩種情況都是無端侵害公民人身權的行為,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被告人有罪,在二審程序中被改判無罪的,因刑罰尚未執行,不存在因刑罰執行造成的損害,但一審的有罪判決延長了對被告人的羈押時間,對此損害國家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對有罪公民不應當判處 死刑 而判處死刑且已執行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判決雖然是輕罪重判,但與一般的輕罪重判具有質的不同。一般的輕罪重判僅僅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權,而這種輕罪重判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公民權利的種類和性質發生了質的變化。這種輕罪重判不是一般的不適當,已經構成違法,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刑訊逼供和毆打等暴力行為。刑訊逼供和毆打均屬于暴力侵權的范疇。在確認暴力 侵權行為 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1)實施這種暴力侵權行為的主體不限于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受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唆使的人員實施了此類暴力行為,國家也承擔賠償責任。 (2)這種暴力侵權行為必須發生在執行職務的活動過程中,且與職權行使有密切的聯系。 (3)此類利行為一般表現為行訊逼供或者毆打等方式,而且必須造成了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后果。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第5條的有關規定,可供我們具體認定此類行為: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服刑人員,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的;毆打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侮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違法行為造成服刑人員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若有上述行為,造成 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國家應當賠償責任。 (4)應當準確理解“造成”的含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黃彩華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復》(1999年8月25日)中認為: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4)項以及第27條的規定中使用的是“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表述方法,這與致人傷害或死亡是有區別的?!霸斐伞睉斃斫鉃橹灰獙嵤┝朔梢幎说倪`法侵權行為,并產生了“傷害或死亡”的后果,就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4)項的規定。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度嗣窬焓褂镁岛臀淦鳁l例》第8-11條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作了嚴格規定。 該條例第10條規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1)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甩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處于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會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該條例第11條規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1)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 (2)犯罪分子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 (二)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6條無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根據本條規定,國家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包括如下兩種: 1、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 (1)查封。在 刑事訴訟 中,查封是指司法機關將可以用 證據 或與案件有關不便提取的財物予以就地封存的一種措施。 (2)扣捉。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扣押針對的是物證、書證。所謂扣押物證、書證,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發現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強制扣留的一種刑事強制性措施。 (3)凍結。凍結是指司法機關在案件的偵查和審理中發現被告人的存款、匯款與案件有直接關系時,要求有關單位對其存款、匯款停止支付或者轉移的一種措施。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產,司法機關可以采取查詢、凍結措施。 (4)追繳。關于追繳措施,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 2、再審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 基本上就是司法界的工作人員在行使相關工公權的時候,根本就沒有確切的證據,而且程序也是存在著重大違規現象的,例如沒有證據就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證據不夠充分就已經把當事人被 刑事拘留 了的,或者就是經 申訴 以后原來的有罪又被改判成無罪了,這些都符合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

刑事案件國家賠償的范圍

法律分析: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在上述情形下予以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六條 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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