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現行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征:(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即對中止犯的處罰是:(一)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二)對已經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減輕處罰。特別提示犯罪未遂與其的區別: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而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一、共同犯罪中實行犯的犯罪中止實行犯在大陸法系國家稱為正犯,就是指自己直接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客觀構成要件的行為,或者以不負刑事責任的他人為工具實施犯罪的人,后者稱為間接正犯。實行犯具備中止條件通常可以獨立于教唆犯、幫助犯成立中止,因為實行犯能左右共同犯罪的進程。因此實行犯只要就自身行為達到中止即可,無需顧及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在復雜共同犯罪中當實行犯為一人時,其成立犯罪中止的條件與單獨犯并無二致;當實行犯為數人時,其成立犯罪中止同共同正犯。二、犯罪中止主客觀要件是怎樣的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據這一規定,成立犯罪中止應具備的主客觀要件包括:1、自動性,即犯罪分子基于本人的意愿而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是共同犯罪的主觀條件;2、有效性,即犯罪分子停止繼續實施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是犯罪中止的客觀條件。三、共同犯罪的中止與單獨犯罪的有何不同共同犯罪不同于單獨犯罪,共同犯罪的中止較單獨犯罪的中止又復雜些。由于共同犯罪的各個行為之間相互聯結,相互補充、利用,形成有機整體,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著整體上的因果關系,因此,各犯罪人不僅要對本人行為負責,還要對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負責。故一般情況下,共同犯罪的中止要求在放棄本人的犯罪行為時,還必須有效地制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易言之,在共同犯罪的場合,犯罪一經著手,單個的共同犯罪人,僅是消極地自動放棄個人的實行行為,但沒有積極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并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結果的發生,對共同犯罪結果并不斷絕因果關系,就不能構成中止犯,也不能免除其對共同犯罪結果的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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