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不收的36種病
法律主觀:
患以下疾病的犯罪分子看守所不羈押: 1、精神病或急性傳染病; 2、除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之外,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疾病; 3、正處在孕期或哺乳不滿一周歲嬰兒期間的婦女。
法律客觀:
《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看守所拒收的12種疾病有哪些
看守所拒收的12種疾病:
1、患有精神類疾病的,比如嚴重的抑郁癥,精神分裂,間歇性精神,癲癇疾病等等;
2、各種類型的嚴重的心臟疾病;
3、嚴重的高血壓疾病;
4、嚴重的肺結核等器官,肺部疾病等嚴重呼吸類型的疾病;
5、嚴重的各種肝臟類型的疾病;
6、嚴重的腎功能疾病;
7、嚴重的腦血管問題導致的各種疾病;
8、脊髓等神經元疾病導致的癱瘓等疾病;
9、白血病患者等疾病;
10、嚴重的糖尿病類型的疾病;
11、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12、患有危及生命安全的的疾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五條
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凡具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機關依法作其他處置。對于收押后發現不應當收押的,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辦案機關負責鑒定。
影響羈押的嚴重疾病都包括哪些
影響羈押的嚴重疾病有:
1、嚴重傳染病,比如急性、亞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療的機會性感染等;
2、反復發作的,無服刑能力的各種精神病,如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心境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等;
3、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比如心臟功能不全;嚴重心律失常;急性冠狀動脈綜合征,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有嚴重心絞痛反復發作,經規范治療仍有嚴重冠狀動脈供血不足表現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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