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于殘疾人犯罪的量刑,一般法院會根據殘疾人參與犯罪的情節從輕、減輕或免除刑罰。若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的時候進行犯罪,則應當負相應的刑事責任。一般對于聾啞盲殘疾人,法院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刑罰。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有關規定,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殘疾人并不是屬于刑法當中的特殊主體,一般情況下與正常自然人一樣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得減輕量刑。一、殘疾人犯了故意傷害罪會怎么判刑嗎殘疾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則構成故意傷害犯罪,應根據受害人傷情定罪量刑,不屬于從輕或減輕量刑的情形。二、故意傷害罪的罪數對于故意傷害罪的罪數區分,應當按照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予以解決。所要注意的是,當傷害行為屬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時,不得認定為數罪,而應認定為其他重罪。例如,行為人為了搶劫他人財物而傷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財物,均應認定為搶劫罪,而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也不得認定為數罪。行為人連續傷害多人的,是認定為連續犯以一罪論處,還是認定為同種數罪,在認定為同種數罪的情況下是否并罰,都是值得研究的問題。行為人連續傷害多人的是否屬于連續犯,取決于連續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為人連續實施的行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僅要求連續實施的行為侵犯同種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健康都屬于同種法益,連續傷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連續犯。如果要求連續實施的行為侵犯同一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屬于同一法益。將連續傷害多人的行為認定為同種數罪,面臨著應否并罰的問題。對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種數罪的,原則上應以一罪論處。但是,在以一罪論處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時,應當實行并罰。故意傷害罪雖然有3個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將同種數罪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情節,如果按一罪論處,難以實現罪刑相適應。例如,即使行為人3次造成3人輕傷并情節嚴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重傷”的法定刑處罰,但僅以一罪論處或者雖主張成立同種數罪但不并罰,就只能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如,即使行為人3次造成3人重傷并情節嚴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法定刑處罰。只有實行數罪并罰,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這也反過來啟示人們,對于故意傷害罪,不能輕易承認連續犯。三、故意傷害罪的形態故意輕傷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或造成輕微傷結果的,不以犯罪論處。傷害意圖非常明顯(比如致人重傷、死亡),且已經著手實行傷害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傷害(未遂)論處。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觀上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故意,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殘疾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則構成故意傷害犯罪,應根據受害人傷情定罪量刑,不屬于從輕或減輕量刑的情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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