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可以折抵刑期。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首先,監視居住的場所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實行監視居住。
另外一種是在指定的居所,比如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場所指定為賓館等等有關場所。
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采取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期間不能折抵刑期,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應當折抵刑期。
具體來說,如果被告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被告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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