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罪立案標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中標項目金額在四百萬元以上的;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串通投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串通投標罪構成要件是:
1、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投標人、招標人,包括個人和單位。
2、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
3、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為復雜客體,客體是指犯罪活動侵害的、為刑法所保護的社會利益。本罪既侵犯其他投標人或國家、集體的合法權益,又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的秩序。
4、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投標人之間或者投標人和招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行為,且損害了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損害了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
串通投標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也侵害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招標、投標是一種競爭性很強的市場交易方式,其優越性在于優勝劣汰,使整個社會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倘若當事人通過串通投標的不正當手段排斥他人的正當競爭,就會使招標投標活動喪失其原有功能,進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兩方面的行為:
一是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這通常表現為投標人之間相互通氣,彼此就投標報價形成書面或口頭的協議、約定,或者就報價互相通報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競爭,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投標報價。
(2)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投標報價。
(3)投標人之間約定,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
(4)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約定給沒有中標或者棄標的其他投標人以“棄標補償費”。這里,須區分這樣幾個概念:投標報價、標底和標價。所謂投標報價,是指投標人向招標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價位。
串通投標罪不予起訴的標準如下:
1、沒有串通投標的犯罪事實;
2、既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不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3、已過追訴時效;
4、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5、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從犯、自首、立功等情節。
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串通投標罪】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六十八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項目金額在四百萬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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