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構成條件是主要有哪些
累犯的構成條件是主要有哪些在我國的刑法規定中,累犯包括兩種類型。一種累犯叫一般累犯,另外一種叫特殊累犯。(一)一般累犯。所謂一般累犯,指的是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的普通累犯,即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通過上述的定義,可以總結出構成一般累犯的條件,有以下幾方面:1、前后兩罪皆為故意犯罪。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前后兩罪有一個是過失,則不構成累犯;2、前后兩罪被判處的刑罰必須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三種刑罰種類。3、后罪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內。注意這里的執行完畢指的是主刑的執行完畢而非附加刑的執行完畢。此外,這里的“赦免”指的是我國憲法規定的特赦。(二)特殊累犯。所謂特殊累犯,指的是我國《刑法》第66條規定的累犯,即指原先實施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何一類罪的犯罪分子。從上述的定義中,同樣可以知道,特殊累犯的構成條件有以下幾方面: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當中的任何一類罪。需要注意的是,后罪并不一定的同一個罪名,只要滿足同一類罪即符合條件。2、前罪和后罪被判處或者應當判處何種刑罰及輕重,都不會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這是因為前后兩罪的主觀惡性太大,有很大的人身和社會危險性,因此,即便最后前后罪有被判處拘役或管制的,同樣不會影響成立特殊累犯。3、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但兩罪之間的時間間隔沒有要求和限制。這也是區別于普通累犯的一個特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中對“累犯”的定義是什么?
刑法解釋:第六十五條【累犯的定義以及對累犯如何處罰】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三、累犯
(一)一般累犯
累犯的實質即再次犯罪者,包括一般累犯與特別累犯。
1、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一般累犯是累犯的最常見情形。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一般累犯構成條件有三個:
主觀條件:前后兩罪都是故意犯罪。
刑度條件:前后兩罪都是或者應當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這表明前后兩罪都是比較嚴重的犯罪。
時間性條件: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5年之內。
2、時間條件的具體認定
關于累犯成立的幾個條件,容易出問題的是時間條件問題,有幾點需要注意:
如果前罪因適用假釋而執行完畢的,5年期間應當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而非假釋之日。這里要注意和《刑法》第58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自徒刑假釋之日超計算的知識點相區別。
如果前罪判處有期徒刑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那么該5年時間是從前罪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還是從附加刑執行完畢之日才算呢?慶當以主刑為準。
1979年舊刑法規定累犯的時間間隔是3年,而1997年新刑法規定的累犯的時間間隔則為5年,那么如果在1997年9月30日前所犯之罪被判處的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在1997年10月1日之后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構成累犯是以舊刑法的3年為準還是1997年新刑法的5年為準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應適用1997年《刑法》第65條的規定,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是5年而不是3年。
3、累犯的法律后果
關于累犯的法律后果,從刑法的規定來看,累犯,不論是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其法律后果有三個:(1)應當從重處罰。(2)不能適用緩刑。(3)不通適用假釋。
?。ǘ┨貏e累犯
《刑法》第66條規定了特別累犯。特別累犯也是累犯的一種,之所以叫特別累犯,特別在兩個方面:
1、前后兩罪的犯罪性質是特定的、一致的
即僅限于前后兩罪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
2、前后兩罪沒有刑度條件與時間條件的限制
即使前后罪可能僅僅被判處附加刑而沒有主刑,也不影響特別累犯的成立。當然特別累犯特別之處并沒有突破累犯的主觀條件,因為然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另外注意:再犯與累犯的關系。再犯即再次犯罪,累犯肯定是再犯,而再犯未必是累犯。累犯是法定的量刑情節,而再犯一般而言僅僅是酌定情節,但《刑法》第356條所規定的特殊再犯則屬于法定量刑情節(《刑法》第356條所規定的特殊再犯是指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刑法》第347——355條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什么是累犯,累犯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1)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后兩罪都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后兩罪中其一是過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換言之,構成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前后各罪所判處的刑罰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構成累犯。(3)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根據我國刑法第66條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1)前罪和后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3)后罪可以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時候,不受兩罪相隔時間長短的限制。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所以,在認定累犯的構成要件時,需要區分。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為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構成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而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為前罪和后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后罪可以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時候,不受兩罪相隔時間長短的限制。
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刑法中累犯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關于一般累犯,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即一般累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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