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拒執罪被判刑多長時間
犯拒執罪被判刑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拒執罪是什么?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作出的法律文書,具有嚴肅性和權威性,不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更改,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照執行。對于無視法律的權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必須繩之以法,才能體現出法律的尊嚴。因此,科學、及時、有效的懲處這種犯罪,是司法系統特別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務,也是解決好“執行難”的重要途徑。我國于1979年的《刑法》中首次規定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1997年《刑法》修訂后在第313條也規定了此罪,并進行了適當的修改。為了保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1998年4月8日第974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做了進一步的解釋。從上述規定來看,對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基本上具備了一個比較完善的刑事法律體系。但在司法實踐中,該罪的適用并不盡如人意,實施起來也存在著諸多的困難和問題,現結合工作實際,對該罪進行淺要的分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拒執罪一般判多久
拒執罪全稱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拒執罪判多久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來進行判斷。
犯拒執罪被判刑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拒執罪一般判多久
拒執罪一般的判罰包括:
1、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如果存在特別嚴重情節的,則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拒不執行判決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3、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規定的曾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自然人。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拒不執行裁判罪是一種特殊主體。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本罪的主體;
2、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裁判和執行的權威;
3、直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生效,必須執行,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而故意拒不執行,希望通過拒不執行的犯罪行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得到執行,以滿足自己或單位的非法利益;
4、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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