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委托人范圍
刑事案件委托人范圍一、刑事案件委托人范圍有哪些
1、刑事案件委托人范圍如下: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親屬;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刑事訴訟法委托手續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委托手續如下:
1、委托律師的,首先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委托人一份,律所一份;
2、然后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一式三份,一份呈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一份由委托人自己保存;
3、最后還需要開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由律師呈交辦案機關。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
法律主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問題規定如下: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條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第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后,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第四條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84條、第85條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主體范圍包括以下幾種:
1、受害人。
2、當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可提取附帶民事訴訟。
3、當受害人死亡時,其近親屬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
4、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需要強調的是,檢察機關作為附帶民事原告人無權同被告人就經濟賠償通過調解達成協議或自行和解。
【法律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司法解釋
在刑事案件中,若犯罪人對受害人的財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那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是什么呢?因此接下來由將帶來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司法解釋的知識,請大家閱讀并了解為大家帶來的文章。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司法解釋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后,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第四條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誰可以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 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公民。 (二) 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企業、事業單位、機團體等。 (三) 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四) 當被害人死亡時,其近親屬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五)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一)侵財型犯罪造成的財產損失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惫试趯崉罩?,對于盜竊、詐騙、搶劫、貪污等侵害財產的犯罪,采取追贓和退賠的辦法,將追回的贓款贓物返還被害人或者由人民法院責令被告人退賠,不得由刑事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屬于限制解釋,違背了立法的本意,不利于保護被害人的損失得到有效救濟。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規定為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或者物質損失的場合,也就是說,只要被害人遭受了財產或物質損失的,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卻縮小了該范圍,僅僅局限在因人身權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我認為,最高法院之所以限制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可能是基于避免過度增加法院刑事審判庭的負擔的考慮。如果將盜竊、搶劫、詐騙等侵財型犯罪給被害人造成的財產損失也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將會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大幅度增加,由于刑事案件審理期限較短,再要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將會使法官不堪重負。有人認為,雖然這類案件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并不妨礙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我認為,將侵財型犯罪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納入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固然會增加刑事審判庭的負擔,但并不是不能承受的,因為諸如盜竊、搶劫類案件,只要刑事部分確定了,附帶民事訴訟只是走一下程序而已,因為被害人的損失在被告人犯罪事實部分已經查清了,并不會給法官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增加太大的工作量。即使法官感到工作量太大,也可以通過增加刑事審判庭的法官人數來解決。因此,將侵財型犯罪造成的損失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是切實可行的。如果讓被害人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法來解決,有以下弊端:一是要交納訴訟費,增加被害人的經濟負擔;二是要等到刑事判決生效后才能提起,且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較長;三是被告人可能已被送交監獄執行刑罰,而監獄往往距離被告人原住所地遙遠,審理不便。基于以上幾方面因素,實踐中,被害人往往會自認倒霉,而不會花費精力去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我們從更深的層次來思考,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設立的目的是什么?顯而易見,就是要使被害人對犯罪行為給其造成的損失得到充分賠償,因此,解釋法律時,應當首先考慮哪種規定更能有利于被害人權益的實現。綜上所述,我認為應當擴大現行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將侵財型犯罪給被害人造成的財產損失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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