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罪是一個類罪名,具體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等犯罪。關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主要看受賄的數額,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商業賄賂行為 構成犯罪,行賄一方可能涉嫌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而受賄一方可能涉嫌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觀:我國行政法規規定的商業賄賂違法與刑法中的賄賂犯罪在內涵和外延上雖有重合,但并不完全相同。兩者除了行為主體及行為發生領域的明顯不同之外,還有以下幾點區別。1、構成賄賂的內容不同。我國現行刑法明確將“賄賂”限定為“財物”,而行政法規中的商業賄賂則包括財物和“其他手段”。《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2條明確指出:“所稱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通常的解釋中包括財物以外能夠滿足人們需要的各種利益。這里所稱的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房屋裝修以及解決子女、親屬入學、就業等多種方式。可見,如果以財物以外的其他手段實施商業賄賂,能夠成為行政違法行為,但無論危害多大,都不可能構成刑法中的賄賂犯罪。2、對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求不同。除索取賄賂的以外,受賄罪的成立必須以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益為要件,而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商業受賄中并不要求有實際謀利行為,只要受賄者明知是賄賂而收取,即使沒有實施謀利行為,商業受賄也能成立。3、對行賄者目的要求不同。刑法中的行賄犯罪的目的必須“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政法規中對于商業行賄并沒有要求具備不正當目的,而只要求是為了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因此對商業賄賂違法行為中的行賄者,如果無法證明其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就不可能構成行賄犯罪。4、行賄的客體和對象不同。行政法規定的商業賄賂違法,側重的是對于公平競爭秩序的保護,因此,對行賄對象沒有過多限制,只要是處于商業活動之中的單位或個人,均可成為行賄對象,甚至可以針對消費者實行商業行賄;而刑法中的行賄犯罪,則必須針對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或者是國有單位進行賄賂,因為刑法規定賄賂犯罪,側重的是對公務活動廉潔性的保護。因此,對于構成行政違法的商業賄賂行為,即使達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是否能認定為刑法中的賄賂犯罪,還必須按照刑法的規定進行分析。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