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行為怎么處罰?
一、醉酒駕駛行為怎么處罰?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明文規定: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的標準為: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車輛駕駛人員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據測算,80mg/100ml則相當于3兩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醉酒駕駛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把危險駕駛行為寫入刑法,提高對這種行為處罰的力度,能夠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預防犯罪行為發生。
因此當事人只要是醉酒駕駛,那么就一定會承擔刑事責任,通常對他吊銷駕駛證,一般是在五年之內,五年之后才可以重新考取駕駛證,如果當事人一來就駕駛的是營運車輛,那么當事人的駕駛證吊銷時間通常是在十年左右,所以當事人還會被處以拘役或者是罰金。
二、醉駕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行政復議?
如果當事人覺得公安對他的醉駕處罰侵犯到他的權益,或者是他不該被這樣處罰,那么他可以在60天之內提出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1、方式方法
可以采用掛號郵寄的方式,也可以直接上當地政府的行政復議機關遞交,區縣政府的復議機關一般都與法制辦(局)混合辦公,市一級政府的復議機關由法制辦(局)里的復議科承辦,省一級的復議機關有可能就不在法制辦理辦公了,但都是掛靠在法制辦。總之,只要去當地政府的法制辦問一問復議科室在哪就能找到了。郵寄的話就直接郵寄到法制辦(局)就可以,一般情況下都會轉
2、后續工作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法律規定,公民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和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如果行政復議機關違反規定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申請人可向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進行投訴。
所以如果當事人在醉駕之后被判處了拘役或者罰金,而當事人覺得不合理也不合法,或者是對處理的結果不滿意,那么它可以向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尋找行政復議,如果是行政復議之后,當事人還覺得不滿意,那么它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根據《刑法》第四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醉駕判處拘役的期限最短為一個月,最長為六個月。 一般審判實務中每增加80mg/100ml,增加一個月拘役期限。醉駕一般判刑1個月到6個月,數罪并罰的情況下也不能超過1年。同時,醉駕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一、醉駕拘役的時間根據法律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一年。徒刑自人民法院判決確認之日起生效。但是,如果該人在宣判前被提前拘留,將從刑期中扣除一天拘留。也就是說,醉酒駕駛被判處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至六個月,數罪并罰的情況下不能超過一年。同時,醉駕在宣判前被提前拘留的,將從一日刑期中扣除一日拘留。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加重處罰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4.1 酒精含量閾值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后或者醉酒后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閾值見表1。表1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駕駛行為類別閾值駕駛行為類別閾值(mg/100mL)飲酒后駕車≥20,<80醉酒后駕車≥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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