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一年后,說明取保候審期限以及屆滿,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措施。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公安機關在解除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屆滿被逮捕的,會判刑多少年要依據具體的案情而定。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一年到期后的處理方法如下:
1、取保候審最長期限是一年,超過這個限期的應視為自動解除;
2、當事人未接到通知,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咨詢或者聽候消息,如果長時間沒有消息的話,應當是撤案了;
3、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等。
取保候審是法律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涉嫌酒駕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到期的,應及時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執行機關應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如果取保候審到期以后,還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則應繼續進行訴訟,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審判,然后結案。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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