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收賄賂量刑標準
法律主觀:
單位賄賂罪量刑標準如下: 根據《刑法》 第三百九十一條 對單位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行賄罪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
《關于辦理 貪污 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貪污或者 受賄 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受賄罪判刑標準多少年?
受賄罪判刑標準具體如下:
1、受賄罪判刑標準細分為受賄數額3萬至20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受賄數額在20萬至300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受賄數額在300萬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罪的認定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另據本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于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利益,而無受賄意圖,后者以酬謝名義將財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賄論處。在實踐中,行為人往往以各種巧妙手法掩蓋其真實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須深人地加以分析判斷。如在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收受財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現金,實際上是掩蓋受賄行為的一種手段,對之應當以受賄論處。對于這種案件受賄金額的計算,應當以行賄人購買物品實際支付的金額扣除受賄人已付的現金額來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新貪賄犯罪立案標準
最新的貪污賄賂犯罪立案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根據這些法律法規,貪污賄賂犯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貪污罪的立案標準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私分、挪用或者毀滅公共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規定,貪污罪的立案標準是:侵吞、私分、挪用或者毀滅公共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數額較大的,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規定,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數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數額較大的,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行賄罪的立案標準
行賄罪是指行賄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或者向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行賄,索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4條規定,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數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數額較大的,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總之,最新的貪污賄賂犯罪立案標準主要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一般來說,數額越大,刑罰就越重。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侵吞和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是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且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處死刑,并且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是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處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無期徒刑,并且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的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處于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于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的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之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建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的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建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行政處分處罰。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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