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藥的處罰標準
生產劣藥罪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情節的認定
第三條 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認定生產劣藥罪后會被怎樣判刑
認定生產劣藥罪后會被怎樣判刑一、認定生產劣藥罪的判刑標準有哪些
1、認定生產劣藥罪后的判刑標準如下:
(1)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并銷售劣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生產并銷售劣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后遺癥,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后果;
3、主體要件。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假藥劣藥最新標準和處罰
一、銷售假藥劣藥最新標準和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一)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四)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一)致人重度殘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銷售假藥罪屬于哪種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銷售假藥,屬于生產、銷售假藥罪。
三、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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