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幾天分情況而定:
1、行政拘留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屬于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最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2、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為保證審判活動正常進行,對實施了嚴重妨害訴訟活動的人,采取限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司法拘留最長不超過15日;
3、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期限37天,拘留到期后決定是否應逮捕或采取強制措施。如果超過了拘留期限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或者釋放被拘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
三種拘留的含義
1、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2、司法拘留
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情節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3、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
行政拘留不會留有案底,刑事拘留如果最后認定構成犯罪的會留有案底,最后認為不構成犯罪的也不會留有案底。所謂案底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與相關國家機關。
拘留期間保釋
在刑事拘留期間,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經審查批準,交納擔保后可以保釋出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天。對于認為需要逮捕的被拘留人員,公安機關應在拘留后的一定期限內提請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的七天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之后按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被拘留人員被釋放或逮捕,刑事拘留結束。而拘留后提交審查批準的最長期限為三十天。
行政拘留不會有案底,刑事拘留如果最終被查明不構成犯罪也不會留有案底,構成犯罪的刑事拘留會留有案底。案底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被行政拘留的記錄在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應當是可以查詢到的,對報考公務員以及特殊部門雇員的當事人的政審環節可能造成不利影響。受過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無法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對于移民,出國等方面,可能會有一定的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經控辯雙方質證、法庭查證屬實的,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矛盾,證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并有其他證據印證的,應當采信其庭審證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有其他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證言。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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