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瀆職罪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資料擴展
失職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瀆職和失職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盡職。在刑法中的區別僅僅用法不一樣,瀆職罪做為分則章節的總稱,而失職罪和具體罪名相聯系。
失職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則罪名的一個分類,列在分則第九章,共有33個罪名第九章中有7個罪名用到“失職”二字例如: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看具體情況定。如果是 濫用職權罪 , 立案 標準是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十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二十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一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 刑法 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 瀆職罪 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1、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個人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單位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3、嚴格不負責,一年內對3起案件執行失職的; 4、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執行失職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6、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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