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立案標準:標準為虛開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5000元以上。
除刑法第205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立案標準有三種情況:
一、如果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以上;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發票罪,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第六十一條:標準為虛開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5000元以上。除刑法第205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立案標準有三種情況:
一、如果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以上;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虛開發票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應當依法定罪處罰;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與“有其他嚴重情節”適用相同的量刑檔次;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屬于“虛開的數額巨大”,與“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適用相同的量刑檔次。
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量刑標準是:
1、自然人
(1)自然人犯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虛開稅款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
(1)單位犯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對單位處罰金,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虛開稅款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發票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侵權對象為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
2、客觀表現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商品購銷或者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開展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一般都有盈利的目的。
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逃避應繳稅款是否屬于虛開發票罪:
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逃避應繳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發票罪】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罪的立案標準:
1、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較大”;
3、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巨大”;
4、涉嫌虛開普通發票罪沒有口供可以定罪。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虛開發票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稅收征管制度;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以外的發票,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4、主觀要件,在主觀為故意。
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量刑標準:
1、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正確適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有關規定,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不再參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第一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二、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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