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起訴有沒有時間限制
法律主觀:
另案處理有追訴期限,跟刑事案件審理的期限是一樣的。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
法律客觀:
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160條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 偵查羈押期限 。
刑訴法關于期限的規定有什么?
刑訴法 之所以在規定中設定各種期限是為了保護每個主體的合法權益不會因為法院或者其他有權主體的濫用權力而遭受損害,尤其是那些會產生不利后果的行為必須有固定的期限才能保證公正,下面一起來學習一下刑訴法關于期限的規定有什么? 一、刑訴法關于期限的規定有什么? (一)以時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時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 刑事訴訟 中比較少見,大致有12小時、24小時、48小時三種情況。 1、12小時。 傳喚 、 拘傳 最長不超過12小時。 2、24小時。拘留和 逮捕 后24小時之內,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以及 羈押 的處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家屬。 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應當在被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時內進行第一次訊問。 3、48小時。在偵查階段,對于一般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 所委托的 律師 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二)以日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日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多見,大致有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幾種情況。 1、3日。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 辯護人 ,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或其近親屬、附帶民事 訴訟 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 自訴案件 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法院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證人 、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的時間和地點。 偵查機關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休庭后3日內,將當庭出示的 證據 以外的其他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5日。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 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在偵查期間,對于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 貪污 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 共同犯罪 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 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后,應當在5日內向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 起訴狀 副本。 人民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 判決書 送達當事人和提起 公訴 的人民檢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 一審 的判決,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 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3、7日。人民檢察院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 批準逮捕 書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申訴 ,被不起訴人可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后,應當在7日以內決定是否 立案 。 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 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 4、10日。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10日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4日)。 人民法院將人民檢察院的 起訴書 副本至遲應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第 二審 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 的公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 5、15日。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15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6、20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 減刑 、 假釋 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三)以月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月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形式訴訟中同樣比較多見,大致有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12個月幾種情況。 1、1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符合《 刑事訴訟法 》第126條規定之一,可以再延長1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 暫予監外執行 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將意見書送交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 人民法院自收到人民檢察院糾正減刑、假釋的意見書后1個月以內,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2、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偵查羈押期限 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后延長1個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3、3個月。人民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是否重新審判的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 4、6個月。 監視居住 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5、12個月。 取保候審 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以上就是關于刑訴法關于期限的相關規定。總的來說,其實仔細觀察刑訴法的規定就會發現所有的期限規定是有利于各方面而不存在任何的對待偏差的,尤其是對于沒有權力處于弱勢的公民來說期限的規定是自己對抗權力機關侵害的有利依據。
刑法有訴訟時效嗎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沒有訴訟時效,但有追訴時效。如果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至十年的,追訴時效是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時效是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是二十年。
法律客觀:
我國法律規定了哪些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一般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二年。短期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不合格的產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民法通則》以外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時效。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貨物買賣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限為四年。最長時效:以上三種訴訟時效,都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但是,假如權利人很長時間才知道(比如50年后才知道,再加上二年訴訟時效,就是52年),這會將時效拉得很長,很不利于法院搜集證據和正確解決糾紛。為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最長時效為20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適用于一切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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