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可能會犯法,視情況而定:
1、如果違反了治安管理的,會被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和罰款。
2、如果構成侮辱罪的,則觸犯刑法,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罵人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如下:
1、罵人行為必須發生在公共場所;
2、罵人行為必須對他人造成了明顯的不良影響或者破壞了公共秩序;
3、罵人行為如果涉及到嚴重侮辱、誹謗、惡意中傷等。
侮辱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客觀上實施了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2、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為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另外侮辱罪為親告罪,需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訴權的個人的控告才能立案。
侮辱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條件如下:
1、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多次實施侮辱行為的等等。
侮辱他人的行為。行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這里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糞便潑人,以墨涂人,強剪頭發,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指毆打、傷害身體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和行為,則應以傷害罪論處;
2、采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丑,難以忍受,如口頭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隱私,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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