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失職罪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失職罪,一種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失職罪,而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失職罪也可以分為一般國企事業單位的失職罪、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罪、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罪。如以下罪名:1、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失職罪有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2、國家工作人員的失職罪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私放在押人員罪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條 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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