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減刑假釋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1、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2、被判處終身監禁的不得減刑。終身監禁是指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不得減刑不得假釋的情形
不得假釋的情形有: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么刑種與刑期,對累犯不得假釋;
2、對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
3、對于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對于犯罪人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刑法執行制度。假釋,是附條件的提前釋放,未執行完畢的刑期,作為假釋罪犯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假釋犯罪分子有法定收監執行刑法的情形,將撤銷假釋,從假釋之日起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期,因此,假釋犯罪分子雖然離開了監獄,但仍未完全恢復自由,在假釋考驗期間,接受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監督改造。獲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事由,原判刑期終結之日為假釋考驗期結束之日,由負責監督改造的公安機關宣告刑滿釋放。獲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有重新犯罪或者被查出有漏罪未宣判,應將新罪或漏罪處以刑罰,實行數罪并罰。假釋是一種獎勵制度,是對投入監獄強制勞動改造的罪犯主動遵守監規,努力學習文化、技術,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任務、檢舉揭發、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立功表現的獎勵。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不得假釋是什么意思
不得假釋就是指不能提前釋放。法律規定不得假釋的主體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假釋還需要滿足法定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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