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判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 罰金 。 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 立案 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 行政處罰 ,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管制,并處 罰金 。
法律分析:容留他人吸毒必須是在自己的場所,允許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場所吸食,注射毒品,容留的行為可以主動實施也可以被動實施,觸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具體的刑罰要看具體的情況,情節嚴重的會被判有期徒刑,的但是最高不會超過三年,同時繳納罰金;情節較輕的,則判處管制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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