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告人誹謗罪,需要的證據有:須有證明捏造某種事實行為的證據;須有證明散布捏造事實行為的證據。須有證明散布捏造事實行為的證據。證據的種類比如說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凡是能夠證明侮辱行為事實存在的依據都可以作為證據。但是證據需要形成證據鏈條,能夠充足表明對方行為的嚴重性已經涉嫌犯罪。人證、物證、網絡上的圖片或文字,等等都可以成為證據。
《刑訴法》規定的證據范圍: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侮辱罪的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客觀上實施了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2、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為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另外侮辱罪為親告罪,需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訴權的個人的控告才能立案。
侮辱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條件如下:
1、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多次實施侮辱行為的等等。
取保候審需要有《取保候審申請書》和相應證據材料:
1、《取保候審申請書》。《取保候審申請書》作為一種專業法律文書,需要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申請事項以及事實和理由。最關鍵的是事實與理由部分,需要根據具體案情、證據和法律提出應當取保候審的法律理由,并進行綜合分析、論述;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申請人是律師的須出具授權委托書。
侮辱罪的量刑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強奸罪與侮辱罪的區別如下:
1、犯罪客體不同
雖然兩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權,但強奸罪侵害的是婦女拒絕發生性關系的自由決定權。強制猥褻罪侵害的是發生性關系以外的性權利的自愿選擇,對性的厭惡感、羞恥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2、犯罪對象不同
強奸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歲以上的婦女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女孩。男性不能成為強奸罪的對象,這與我國傳統法律文化有關。對于奸淫男性的行為,只能定強制猥褻罪。而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為十四周歲以上的人,猥褻不滿十四周歲兒童的,定猥褻兒童罪。
3、客觀方面不同
強奸罪在客觀方 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使婦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狀態,對婦女實施奸淫。強奸罪既遂是行為人完成性關系行為,而強制猥褻罪是指發生性關系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為。
侮辱他人的行為。行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這里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糞便潑人,以墨涂人,強剪頭發,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指毆打、傷害身體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和行為,則應以傷害罪論處;
2、采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丑,難以忍受,如口頭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隱私,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3〕21號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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