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車輛怎么量刑
一、搶奪車輛怎么量刑
1、搶奪車輛,涉嫌搶奪罪,需要根據搶奪的金額進行量刑。具體是:
(1)搶奪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劫罪】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搶奪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在此點上搶奪罪與搶劫罪不同;搶奪罪只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法律文本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屬單一客體。搶奪罪的犯罪對象是一般的財物,如金錢、物品等,不包括槍支、彈藥、公文、證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則不構成搶奪罪;
2、客觀要件。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搶奪行為必須公然進行,但不是指必須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面前實施搶奪行為,而是指公開奪取財物,或者說在被害人當場可以得知財物被搶的情況下,實施搶奪行為。
搶奪行為是直接奪取財物的動機,即直接對財物實施暴力而不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暴力;實施搶奪行為的,被害人可以當場發覺但來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脅迫不敢抗拒。這是搶奪罪與搶劫罪的關鍵區別。即使行為人奪取財物的行為使被害人跌倒摔傷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搶劫罪;對傷害與死亡結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視情況從一重論處或者與搶奪罪實行數罪并罰。但是,如果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奪取的對象必須是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如果搶奪財物的數額不大,就不以犯罪論處;如果故意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則不成立搶奪罪,而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主體要件。搶奪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搶奪罪主體;
4、主觀要件。搶奪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至于搶奪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例如為了自己享有而搶奪,為了幫別人而搶奪,不管犯罪的動機如何等。只要行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就具備了搶奪罪的主觀要件。
搶奪1500元,自首的話怎么判且是從犯?
搶奪煙價值1500元自首的話要判刑嗎需要根據主犯犯罪情節而定。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但也不是說,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因為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判刑根據認罪態度、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等因素確定。建議委托辯護人,會見當事人,并閱讀案卷,調取證據,查清案情,最后做出有利于當事人的罪輕辯護,以最大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條文(1)處罰: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奪致人傷害的受害者應該如何判刑
搶奪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實施搶奪公私財物行為,構成搶奪罪,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后果,構成 過失致人重傷罪 、 過失致人死亡罪 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適用該條的前提是就搶奪行為本身而言,達到構成犯罪的標準。如果搶奪行為本身未達犯罪程度,但行為人因過失對被害人造成了重傷或者死亡,可分別以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第二,在行為同時觸犯數種罪名,構成數罪時,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例如,如果搶奪了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財物,以搶奪罪可以判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過失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罪顯然比前罪重,那么,就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搶奪行為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但最多可以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在上述情況下,如果搶奪的財物數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那么,由于搶奪罪的法定刑更重,對被告人就應當以 搶奪罪定罪 處罰。此時,致人死亡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對被告人最多可以分別判處十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三,如果行為人有數次搶奪行為,其中一次觸犯了數個罪名,按上述原則應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或過失致人重傷罪;其余幾次均是單純搶奪,應定為搶奪罪。那么,就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或者過失致人重傷罪與搶奪罪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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