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犯人一次多久
法律分析:按實際情況,對于律師到拘留所與犯罪嫌疑人會見的時間是進行限制的,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并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會見結束后,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后送回拘室。經被拘留人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進行遠程視頻會見。
會見犯人一般多長時間
會見犯人一般半小時至一小時。服刑人員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每個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會見的家屬不得超過三個人。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還應向看守部門提交辦案機關出具的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后向律師開具關于會見的公函并安排律師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在五日內向律師開具關于會見的公函并安排律師會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律師去看守所會見時間是多久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第一次問訊的時候,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律師代理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時,家屬是不能會見的,只能由律師會見,那么律師去看守所會見時間是多久?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一、律師去看守所會見時間是多久 律師在看守所會見犯人,時間和次數不受限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辯護職責需要的時間和次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辯護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當時安排的,應當當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看守所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情況,并保證辯護律師在四十八小時以內會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會見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或者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辦案機關通知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看守所應當設立會見預約平臺,采取網上預約、電話預約等方式為辯護律師會見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預約會見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二、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而根據《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律師依法執行民事訴訟代理時,不受任何單位、個人非法干預,具有獨立執業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2.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有查閱案卷材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的權利。代理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律師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進行調查,以獲取證據。 3.律師在法庭上,經審判長許可,有向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發問權;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權;有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有對當庭宣讀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錄等證據提出異議權;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重新勘驗權。 4.律師發現被代理人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提出無理或非法要求的,有拒絕擔任代理人權。 5.律師在訴訟中,對審判人員、執行人員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揭發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6.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因案情復雜,開庭時間過急,出庭準備時間不足,有向法庭申請延期申請權。 7.解除委托關系權。對于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委托人向律師隱瞞事實或提出無理要求,委托人嚴重侮辱律師的人格等,律師有權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8.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律師所享有的其他權利。三、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1、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托提供法律幫助或者擔任辯護人的,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向看守所出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出示《授權委托書》和律師執業證書。 2、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親屬代為聘請,或者有關機關、單位轉達聘請要求的,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向看守所出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出示律師執業證書,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字確認,經看守所查驗并記錄在案。 3、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律師可以為1至2人。實習律師、律師助理持證可以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協助律師制作詢問筆錄。 4、律師會見涉嫌殺人、搶劫、聚眾斗毆等暴力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女性的,會見人員應不少于2人,會見人員中1人可以為實習律師、律師助理。 5、因特殊情況,律師需在節、假日以及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由律師事務所事前書面提出申請,經看守所呈報所屬分管領導批準。按前款規定律師提出會見申請的,看守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起48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安排會見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人。 6、律師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信件應當按規定向案件承辦部門遞交,由案件承辦部門移送看守所轉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應當制作信件的副本備案入卷。 7、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遵守看守所有關規定,不得擅自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物品、信函,不得將手機等無線通訊設備借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看守所有關規定應當在醒目位置張貼。 8、看守所對于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提供方便,安排合適的會見室。對于會見對象有必要實行戒護的,看管人員應當注意戒護方式,盡量避免或者減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談話時的顧慮,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 9、看守所看管人員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嚴守職責,保障律師的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行兇、自殺等事件的發生。會見結束后,律師應當按照看守所規定辦理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看管人員收監手續。律師在會見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緒激動,有暴躁、可能發生自殺等異常情況跡象的,應當及時告知看管人員。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辯護職責需要的時間和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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