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發現有犯罪行為怎么辦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中發現犯罪的有以下幾種做法: 1、發現的犯罪是刑事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沒有控訴被告的情況下,仍審理民事案件請求; 2、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并提出訴訟請求,可以將案件移送刑事庭審理; 3、發現的犯罪是公訴案件,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并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被告虛假訴訟承擔責任如何規定?
一、被告虛假訴訟承擔責任如何規定?
虛假訴訟構成虛假訴訟罪,承擔刑事責任后果。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可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當虛假訴訟行為人進行虛假訴訟,被告人有證據能證實確實屬于虛假訴訟。被告人會通過向法院提起訴求,要求追究其虛假訴訟的法律責任。當法院查證屬實后,虛假訴訟行為人,會被公安機關以虛假訴訟罪,立案進行偵查。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涉嫌虛假訴訟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原告起訴依據的事實、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偽造證據、虛假陳述可能的;
2、原告訴請司法保護的訴訟標的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的;
3、在可能影響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當事人之間存在近親屬關系或者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系的
4、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和實質性訴辯對抗的;
5、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對其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且不符合常理的;
6、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不足,但雙方當事人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的;
7、當事人自愿以價格明顯不對等的財產抵付債務的;
8、民事訴訟過程中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
綜上所述,訴訟手段給廣大人民通過法律形式維護自己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條件,在遇到無法自行解決或情形復雜的糾紛問題時,可以通過上訴法院請求法院進行公正判定,但是虛假訴訟忽視了法律的尊嚴,影響法院判定公正性,為了防范這種行為,法律明確規定虛假訴訟屬于違法犯罪,需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處罰責任。
哪些情況會造成民事訴訟法中的罰款?
一、民事訴訟法中的罰款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在對個人及單位罰款金額的基礎上,加大了處罰力度,加重了行為人的違法成本,也是國家為了解決執行難,加大法律的威懾力的一項重要舉措。 比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從法律層面看,大幅度的提高處 罰金 額,形成強大態勢;從執行層面看,可以有效的遏制藐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效力的行為。總體來說,該條規定具有重大的積極意義。但任何一種好的制度都是一把“雙刃劍”,用好了,他能起到法律應有的作用,用不好,它的消極意義將不斷膨脹,最終使其失去法律者指定法律時的初衷。 法律雖有該條規定,但并不是意味著在實踐中對任何妨害 訴訟 和執行的行為都一視同仁的給予處罰或者高額處罰。 二、區別對待,其主要原因 (1)我國人口眾多,雖經過多次普法教育,但公民的整體法律素質和法律意識不高; (2)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 (3)具體案情各異; (4)人民法院需要對妨害訴訟和執行的行為施加威懾力的大小程度不一。所以該條是給審判法官和執行法官一個處罰幅度,在這個幅度范圍內,由審判法官和執行法官根據案件基本情況,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科學的設定一個數額,從而達到懲治違法行為和形成法律威懾力的立法目的。 三、罰款需具備的構成要件 1、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1)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義務人沒有在生效文書確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義務 (3)權利人依據上述生效文書向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申請 強制執行 (4)人民法院已 立案 執行 (5)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義務 (6)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義務(如無特殊說明,本文僅指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 (7)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義務的原因不是其客觀不能履行,而是其主觀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符合上述條件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情節嚴重的還可以移送公安部門進行偵查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2、要有妨害訴訟和執行的行為存在 任何處罰都必須建立在一定的基礎違法事實之上,沒有基礎違法事實,根本談不上處罰。因為罰款是對行為人在經濟上增加支出,是僅次于人身限制之后的較為嚴重的強制措施,所以,作為審判法官和執行法官應當從嚴執法。如何沒有法律 法規 規定,隨便給予某單位設定義務,這是司法權的濫用。 3、違法行為的嚴重性 行為的輕重是我們課以處罰、裁量處罰的重要依據。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情形的行為都必須給予處罰。法律課以處罰的條款,從嚴格意義上講是“不得不”被動的事情,只有在罰款以外的措施尚不能教育行為人,不能對行為人起到震懾作用的情況下,才對行為人實施處罰。行為人的行為的嚴重程度,是我們裁量的依據,判斷行為人的行為的程度,法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這得依靠法官根據具體情節適時作出評判。 綜上所述,以上詳細的介紹了可以構成罰款的幾種情況,以及罰款的金額具體是多少,對于一些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無視法律,甚至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報復的人,為了使案件能夠公平公正的得到處理,民事訴訟法中的罰款是十分必要的。希望大家在行使權力的同時,也要遵守法律,不要妨礙工作人員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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