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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發回重審代表什么??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7-12 21:39:12

刑事案件二審發回重審是什么意思?給個詳細的解答

原因很多。如,判的有問題,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等,都有可能發回重審。需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希望對您有幫助,別忘采納。

刑事案件發回重審還能再次上訴嗎?

一、審判監督程序包括什么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審判的法院,包括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審人民法院、提審的上級人民法院和由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人民法院。
重新審理的案件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審人民法院進行重新審理,包括原作出生效裁判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第二審人民法院。原審法院根據本院審判委員會作出的對原生效裁判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決定,或者根據上級法院的指令對本院生效的裁判進行重新審判。原審法院接近犯罪地和訴訟參與人,有利于核實案情,復查證據,而另行組成合議庭的規定也能避免審判人員先入為主和當事人對原審判人員疑慮與不信任的弊病。
其中,若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認為其作出的終審裁判確有錯誤,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可以撤銷一、二審裁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重新審理后作出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訴、抗訴;如果不宜指令第-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應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自行重新審理,所作的裁判就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
二、刑事重審如何審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可以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既可以指令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審法院重新審判,也可以指令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或者其他上級人民法院再審,但不能指令原審法院的下級法院再審。如上所述,對于生效裁判認定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指令原審法院再審有較多優點,故此一般情況下,生效的裁判是一審法院作出的,指令一審法院再審;生效的裁判是二審法院作出的,指令二審法院再審。
重新審判的案件也可以由上級法院提審。對于那些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案情疑難、負責、重大,或者有經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審法院審查處理后仍堅持申訴等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情況的案件,上級法院認為需要直接審理的,可以提審。這對于法律適用的統一以及案件更為中立、公正地解決,有著積極的意義。下級法院對于某些自己查處有困難的案件,也可以提請上級法院審查處理。
提審的上級法院,可以是原來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任何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應該可以,如果超過一定期限,可以申請仲載的

刑事案件發回重審后 是算一審階段 還是算二審階段?

如果二審時聘請了律師并交了二審律師費,那發回重審后還用繼續交律師費嗎?一般怎么收費?請明白人給我解答

刑事案件發回重審后,還屬于一審案件,按照一審程序審理,不服的還可以上訴。

至于律師費用: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二審在發回重審后已經結束,如果重審時你還需要聘請律師,應另行收費。但如果你們最初簽的委托合同中如果約定了費用包括二審和重審,可以不用另行交費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重新審判后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

擴展資料:

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5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發回重審

1、“刑事案件發回重審后 是算一審階段 還是算二審階段?”:
發回前,原審是一審的,按一審程序審理,重審后做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原審是二審的,發回后按二審程序審理,重審做出的判決或裁定不能上訴但可以申訴。

2、你的情況:是二審發回重審,應是一定判決并未生效,審理時應按一審程序審理,所做的判決或裁定仍然可以上訴。

3、至于律師費用: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二審在發回重審后已經結束,如果重審時你還需要聘請律師,應另行收費。但如果你們最初簽的委托合同中如果約定了費用包括二審和重審,可以不用另行交費了。
  刑事案件發回重審后,還屬于一審案件,按照一審程序審理,不服的還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重新審判后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
你的情況屬于二審判決生效后,被裁定發回重審的,應當按照二審程序進行重新審理。
是否要繼續交律師費,這個要看你們當時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是怎樣約定的。
發回重審是證據不足 或事實不清無須重寫起訴狀,除非你需要變更訴訟請求。您只需等待法院下傳票開庭即可或在搜集證據 二審是跟上一層的 。至于你說的律師收費有很多種,有的跟律師簽訂協議,先付*%而后申訴所的賠償種在扣除

刑事訴訟中發回重審可以加刑嗎

如果是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二審發回重審的不能加刑;如果是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發回重審的,是有可能加刑的。
一、“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指的是當被告人提起上訴時,二審法院不得對被告人處以重于原判決的刑罰。
二、上訴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種刑種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變刑罰的執行方法,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延長緩刑考驗期,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立即執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5.不得加重數罪并罰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訴和未被提起抗訴的被告人刑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法。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刑事訴訟中發回重審的案件能適用簡易程序嗎?

民事訴訟中發回重審的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這個有明文規定,那刑事訴訟中呢,貌似沒找到相關規定
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簡易程序規定》的規定,發回,重審的。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為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我還會關注你的提問,謝謝!!
  最高人民法院《簡易程序規定》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為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應注意的事項:
  (1)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時,發現不得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時,應當轉為第一審普通程序進行審判。
  此時原起訴書繼續有效,也就是說,自訴人或公訴人未必另行起訴而是由人民法院將變更的決定通知自訴人或公訴人。
  (2)庭前審查程序。對于公訴案件,在庭前審查程序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足以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或復印件以及被告人認罪供述等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過庭前審查,認為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不符合簡易程序條件的,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3)庭審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公訴人不出庭的,被告人可以直接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解;對于自訴案件、自訴人宣讀起訴書后經獨任審判員許可,對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就可以互相辯論。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基本特點:
  (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三)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
  (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不行,再審和發回重審都是組成合議庭審理,當然不可能是簡易程序了。另外,再審和發回重審一定是事實和證據方面認定不真實,所以也不可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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