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 死緩 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 執行死刑 的。 對于被判處 死刑 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 死刑緩期執行 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 立功 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 減刑 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核準死刑緩期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二)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的附加刑不變。 (四)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 剝奪政治權利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對死刑緩期執行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中國從建國到現在有判處死緩在2年以后執行死刑的案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法律分析:死緩犯減刑是指對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死緩犯減刑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死緩犯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果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2年期滿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死緩犯減刑,其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算。對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適用減刑時,應當由犯人所在的勞改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同意,然后提請當地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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