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條文解讀:
當受害者的正當防衛程度超過施害者對受害者的威脅時,受害者的防衛出現了超過必要限度且對施害者造成重大傷害時,則被判定為防衛過當。
當受害者出現防衛過當后視情況而定受害者的處罰,但是一定會在原先的基礎上有所減輕。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會被斷定為防衛過當且沒有任何處罰。
擴展資料
防衛過當的案例—于歡殺人案
廣受關注的于歡故意傷害案,近日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相比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二審雖然同樣定為故意傷害罪,卻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
更重要的是,二審判決書中極為詳細的事實還原,以及法庭對各方意見的一一回應,仿佛一場清涼的雨,終于讓沸沸揚揚的輿論,客觀全面地看待于歡的法律責任。
簡單梳理判決書,法庭采納的意見主要有五條:原判認定于歡行為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應予以糾正,于歡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于歡行為不屬于特殊防衛;本案屬于防衛過當;于歡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于歡當時的表現,依法不構成自首。
五條意見,條條擊中要害,不僅抓住了影響法律量刑的重要情節,也與輿論所關注的焦點高度合拍。
同時,法院的判決書也如同一篇公正客觀的報道。當前全國都在推行“誰執法,誰普法”,在具體語境下,這往往就體現在盡量詳盡的案件還原,以及嚴格全面客觀的依法判定。于歡是在人身安全面臨現實威脅的情況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對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圍逼的人,可以認定其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
被害人捂著肚子說“沒事沒事,來真的了”,說明于歡所受的不法侵害并不緊迫和嚴重,但他卻手持利刃連刺四人,其中一人是背后捅傷;
杜志浩并非自行前往醫院,選擇去人民醫院而未去更近的中醫院,是因為前者是當地最好且距離也比較近的醫院,偵查實驗證明從現場分別前往兩個醫院,車程僅僅多約2分鐘……經過反復調查的細節公布,與按照法律條款的判定同樣有力量。
于歡案無疑是一堂生動的法治課。從一審判決引發的巨大爭議,到二審判決微博直播,再一次提示:公開是最好的穩壓器,也是最好的法治課。通過最大限度的司法公開,可以消弭誤解、打消猜忌;通過恪守公正的司法糾偏,可以支持正義、駁斥謬誤,讓司法公信力回到正軌。
其實,對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司法正義乃至整個國家的公平正義,正是由我們關注的個案連綴支撐起來的。認定于歡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既是嚴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判決書中有一句說得好:于歡及其母親蘇銀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于歡的防衛行為超出法律所容許的限度,依法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人也是人,研判每一個案件都需要慮之于情,但同時又是剛性法律的執行者,做出任何一個決定都要依之于法。只有如此,發生在于歡和被他刺死刺傷的人身上的悲劇,才會超越個案的爭議,深具啟發后來者的法治意義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于歡案是一堂生動法制課
參考資料來源: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防衛過當應負什么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根據《 刑法 》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在我國刑法中,防衛過當并不是一個獨立的 罪名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防衛過當應當根據行為人的主觀罪過與客觀后果,援引相應的刑法分則條文定罪。對于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不認為是正當防衛過當的行為: 正當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對正在實施的行兇、殺人、 搶劫 、強奸、 綁架 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認為是正當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的刑事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防衛過當之所以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因為:(1)從主觀上看,防衛人具有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防衛動機。雖然對于過當行為所造成的重大的危害具有罪過,但和一般犯罪相比,其主觀惡性要小得多。(2)從客觀上看,在防衛過當的全部損害結果中,由于存在正當防衛的前提,所以這種損害結果實際上可以分解為兩部分:一是應有的損害,二是不應有的損害。防衛過當只對其不應有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對全部損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以上就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主觀和客觀的根據,這一規定是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則的體現。 那么,對防衛過當如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呢?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經驗,我認為在對防衛過當量刑時,應考慮以下情節: 1、過當程度。過當程度的大小體現了社會危害性程度,因而影響到防衛過當的量刑。 2、防衛動機。在過當程度相同的情況下,其防衛行為是出于何種動機,例如是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還是保護本人利益,顯然影響對防衛過當的量刑。 3、權益性質。正當防衛所保護的權益的性質,在對防衛過當量刑時,應該加以考慮。 4、社會輿論。在對防衛過當量刑時,還要考慮社會影響,既不挫傷公民正當防衛的積極性,又要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嚴肅性。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在我國刑法中,防衛過當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防衛過當應當根據行為人的主觀罪過與客觀后果,援引相應的刑法分則條文定罪。對于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不認為是正當防衛過當的行為正當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對正在實施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認為是正當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的刑事處罰: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防衛過當之所以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因為:(1)從主觀上看,防衛人具有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防衛動機。雖然對于過當行為所造成的重大的危害具有罪過,但和一般犯罪相比,其主觀惡性要小得多。(2)從客觀上看,在防衛過當的全部損害結果中,由于存在正當防衛的前提,所以這種損害結果實際上可以分解為兩部分:一是應有的損害,二是不應有的損害。防衛過當只對其不應有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對全部損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以上就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主觀和客觀的根據,這一規定是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則的體現。那么,對防衛過當如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呢?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經驗,我認為在對防衛過當量刑時,應考慮以下情節:1、過當程度。過當程度的大小體現了社會危害性程度,因而影響到防衛過當的量刑。2、防衛動機。在過當程度相同的情況下,其防衛行為是出于何種動機,例如是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還是保護本人利益,顯然影響對防衛過當的量刑。3、權益性質。正當防衛所保護的權益的性質,在對防衛過當量刑時,應該加以考慮。4、社會輿論。在對防衛過當量刑時,還要考慮社會影響,既不挫傷公民正當防衛的積極性,又要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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