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徇私枉法罪 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 主觀方面都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枉法裁判的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本罪侵害的客體為國家司法職權的不可褻瀆性。客觀表現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徇私枉法罪注意問題 (一)司法工作人員 了解司法工作人員首先要了解司法,所謂司法是指按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根據 刑法 第九十四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由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解釋以及答復,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虛假鑒定,嚴重影響刑事追訴活動的,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司法人員與司法工作人員勾結,共同實施徇私枉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二)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所謂徇私即為了謀取個人或者小集體的私利,所謂徇情即為了照顧、袒護私人關系或者感情等私情;所謂枉法即曲解和破壞法律。這里的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具體表現為:一是對明知無罪的人,采取偽造、毀滅證據以及其他違背事實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審判。二是對明知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訴。三是在行使審判活動中故意對無罪的人作出有罪判決,或者輕罪重判、重罪輕判;故意對有罪的人作出無罪判決。 (三)徇私枉法罪與 受賄罪 的關系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 受賄 賂,因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不構成本罪或者免于處罰的特殊情形 確定依法追究徇私枉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要以其明知行為對象有罪、無罪,或者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為要件,還要綜合考慮給國家、社會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給當事人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以及財產等方面造成的損失,考慮給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等因素。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由于認識水平或者工作能力不高造成偏差的,一般也不能以犯罪論處。沒有給社會造成不良后果,具備犯罪情節輕微、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等情節的,在司法實踐中有可能被免于刑事處罰。 如果您還有其他的疑問,或者您當下的情況復雜,可直接聯系網 在線法律咨詢 平臺,我們的律師定為您提供最優質且最適宜的建議以及 法律援助 。最后,感謝各位的閱覽。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一、客體要件: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二、客觀要件:徇私枉法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三、主體要件:徇私枉法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四、主觀要件:徇私枉法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的構成要件:
1、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2、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
3、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4、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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