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滿后又犯新罪怎么處理
法院會從重處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移送檢察院起訴,到法院審理階段,法院根據其新罪的罪名判處,并考慮被告人是累犯,加重處罰,這種情況下就不得再判處緩刑。
一、緩刑期滿后再犯新罪怎么辦?
緩刑犯可以構成累犯。其理由是,緩刑制度和假釋制度都是執行刑罰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釋考驗期滿以后5年內再犯新罪可以構成累犯,那么,緩刑考驗期滿以后5年內再犯新罪亦可構成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在緩刑期間又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前罪后罪數罪并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判緩刑期間要遵守哪些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三、對緩刑犯罪分子如何執行?
緩刑由公安機關考察,一般具體由犯罪分子所在地派出所進行考察,由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指由犯罪分子的工作單位或沒有工作單位的由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予以配合。在罪犯工作地、居住地進行公示,將罪犯的罪行、判決結果、悔罪表現進行公示,說明緩刑犯應當遵守的監督管理規定,請當地群眾協助對犯罪分子的監督,并在罪犯工作單位、居住地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便于隨時了解群眾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有案底的人再次犯法如何量刑
有案底的人再次犯法一般會加重量刑。量刑的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有關規定判處。
根據相關規定,量刑的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如果不構成累犯,會在犯罪行為對應的罪名所規定的量刑下處罰。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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