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流程怎么走
1、等待審查的申請。被拘留的嫌疑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等待審查的申請。嫌疑犯被逮捕的,雇用的律師可以申請等待審查。申請等待審查應采用書面形式。2、等待審查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到等待審查的申請書后,必須在7天內回答是否同意。決定對嫌疑犯.被告人等待審查的,應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檢察長或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發行《等待審查的決定書》和《執行等待審查的通知書》,命令嫌疑犯。被告人提交保證人或支付保證金。不符合審查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審查。不同意等待審查的,應通知申請人,說明不同意的理由。此外,司法機關可以根據事件的需要自己決定等待審查。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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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后面的流程怎么走
取保候審后面的流程如下:
1、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2、2、刑事案件流程,分為公安機關偵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審查完畢后移送法院審判;
3、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措施之一。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每一階段,都可以適用不同的刑事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
5、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尚不能結案的;
6、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7、移送起廣播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取保候審保證人要符合以下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這不僅是指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且保證人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以及保證人的身體狀況能使他完成監督被保證人行為的任務等。
3、享有政治權力,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證人在為被取保候審人承擔保證義務時。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保證人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穩定的經濟收入。保證人有固定的住處,便于保持他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聯系;有固定的收入,是考慮其作為保證人承擔義務的可行性。只有同時具備本條規定的上述四個條件的人,才有資格擔任保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逮捕后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么
取保候審 的辦理程序: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 羈押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 的,其聘請的 律師 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證人 或交納 保證金 。對不符合 取保候審的條件 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 刑事訴訟法 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取保候審這種強制措施是對無罪推定原則的貫徹,兼顧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切身權益與社會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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