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劣藥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一、 生產、銷售劣藥罪 量刑標準是什么 1、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罰金 。 2、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處罰。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特征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藥品必須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凡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藥品生產單位不得生產,供應部門不得收購、銷售,醫療單位不得使用。同時,還明確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劣藥”,“對生產、銷售劣藥,危害人民健康,造成嚴重后果的個人或者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比照 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處罰”。可見,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侵犯了國家的藥政管理制度,同時劣藥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也是顯而易見的。 本罪的犯罪對象、只限于劣藥。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34條的規定,劣藥是指: 1、藥品成份的含量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規定不符合的; 2、超過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本罪的行為方式包括:其一、生產劣藥行為;其二、銷售劣藥行為;其三、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實施了上述任何一種行為、并達到法定實害要求的,即成立相應的 生產劣藥罪 、銷售劣藥罪或生產、銷售劣藥罪。但對其中又生產、又銷售劣藥的,在處罰上應當從重。 構成本罪,除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外,還必須“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者,方能構成本罪既遂。至于何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立法上未作規定,司法上也無解釋。我們認為對人體健康的“嚴重危害”,似應為因其劣藥而致人體重傷或相當于重傷者;致人體 輕傷害 ,對人體的“嚴重危害”。從本罪所設定的法定刑來看,本罪的法定刑已高過本法第234條 故意傷害罪 的法定刑。本罪的第一量刑單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一定數額的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一定數額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的量刑單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者例外)。基于此,假如還將對人體的“嚴重危害”理解為包括對人體輕傷害、則其法定刑將明顯高過本法第234條的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 的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因而我們認為、對本罪所謂的“嚴重危害”應理解為重傷害,而不包括人體輕傷。因其劣藥導致人體輕傷者,如其銷售金額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應適用本法第140條,按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定罪、判刑;如既未造成人體重傷、銷售金額又未達5萬元者,應按藥品行政管理違法處理,給予有關經濟 行政處罰 ,被害人還可對加害人提起民事 訴訟 ,要求償付輕傷 醫療費用 、營養費用、誤工費用等,至于人體重傷的認定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 重傷鑒定標準 》確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根據本節第l5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生產、銷售劣藥是違反國家藥政管埋規定, 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 法規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而故意生產、銷售劣藥。如果行為人由于違章生產藥品,或者工作責任心不強,馬馬虎虎、生產出不合格產品或粗心大意銷售劣藥的,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是劣藥而銷售劣藥的行為也不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造成嚴重后果應追究處罰的,可以依照 重大責任事故罪 或 玩忽職守罪 追究處罰。本罪的行為人一般具有營利的目的,但實際上是否達到營利的目的,并不影響定罪,只要是有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并且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了本罪。 生產銷售劣藥與生產銷售假藥分屬兩個不同的 罪名 ,但實際也需要達到了規定的標準之后,那么才會對這些行為認定構成犯罪。所以實踐中, 立案 標準就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所在。而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就要求是一般主體,并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
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如何判刑?
《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判定規定是: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性質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的,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性質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的,將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至死刑。
一、《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如何判刑? 《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判定規定是: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認定內容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于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2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于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鑒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于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鑒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假藥與銷售假藥的這兩種行為都是屬于嚴重違法的行為,這種行為將他人的生命視為兒戲,并且也是對法律的蔑視。一旦有銷售生產假藥的行為發生,我國的相關法律將會進行嚴厲的處罰,最嚴重的有可能判處死刑,并且會將所有的非法收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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