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量刑標準
法律分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量刑標準: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一般判幾年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一般如果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后果特別嚴重的,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68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破壞計算機系統罪量刑標準
破壞計算機系統罪量刑標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或者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
【法律分析】
關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犯罪及處刑規定。根據本款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犯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這里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關于保護計算機安全的有關規定,目前主要是指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是指在計算機中,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的功用和能力;“刪除”,是指將原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除去,使之不能正常運轉修改,是指對原有的計算機信息功能進行改動,使之不能正常運轉;增加,是指在計算機系統里增加某種功能,致使原有的功能受到影響或者破壞,無法正常運轉干擾,是指用刪除、修改、增加以外的其他方法,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使其不能正常運行;不能正常運行,是指計算機信息系統失去功能,不能運行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不能按原來設計的要求運行;后果嚴重的,一般是指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受到破壞的;給國家、集體、組織或者個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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