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的虛假破產罪的主體是
法律主觀:
我國刑法虛假破產罪的構成要件為:
1、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的破產制度和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產、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的行為;
3、主體可以是任何公司、企業;
4、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規定,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假清算罪的立案標準
虛假破產罪最新立案標準是:隱匿財產50萬以上的、虛假債務50萬以上的、轉移處分財產50萬以上的、造成債權人損失10萬以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對于達到了上述規定的條件,都是可以按照虛假破產罪來立案處理的。
一、虛假破產罪最新立案標準是什么? 虛假破產罪最新立案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根據修正案(六)之六規定,本罪在罪狀表述中,把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屬于結果犯,行為人不僅要實施虛假破產的行為,而且要給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失,才構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訴。二、虛假破產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產、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為。具體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必須實施了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其他轉移財產、處分財產的行為。隱匿財產,是指將公司、企業的資金、設備、產品、貨物等財產全部或部分予以隱瞞、轉移、藏匿。承擔虛構的債務是指:捏造、承認不真實或不存在的債務。“其他轉移、處分私分財產”,是指,《破產法》第三十五所規定的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以及放棄自己的債權等等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種轉移或處分財產的行為,就符合了這一客觀的行為要件。 二是必須實施了虛假破產。即是債務人在未發生破產原因的情況下,通過抽逃、隱匿或轉移財產等手段,虛構偽造破產原因,申請宣告破產,以逃避債權人的追索,從而侵占他人財產的行為。這里的虛假破產是指,企業未達到破產界限,偽造破產原因,申請破產,而非真實破產。 三是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須是給債權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為,才構成本罪。 這里的債權人是指因公司、企業舉債而與公司、企業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金融機構、公司、企業債券持有人以及經濟合同中享有債權的人等,“其他人”是指公司、企業的職工、國家稅收部門等等。以上三個客觀方面的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不法分子通知虛構或者欺詐的方式來申請破產,并達到獲得非法利益的行為,就構成了我國法律上規定的虛假破產罪,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和處罰,是基于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立案處理的,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判決。
如何判斷是否構成虛假破產罪?
如何判斷是否構成虛假破產罪?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公司、企業的破產制度和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破產制度主要是指國家破產法所保護的破產秩序;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則主要是指財產權利。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產、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為。具體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必須實施了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其他轉移財產、處分財產的行為。隱匿財產,是指將公司、企業的資金、設備、產品、貨物等財產全部或部分予以隱瞞、轉移、藏匿。承擔虛構的債務是指:捏造、承認不真實或不存在的債務。其他轉移、處分私分財產,是指,《破產法》第三十五所規定的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以及放棄自己的債權等等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種轉移或處分財產的行為,就符合了這一客觀的行為要件。二是必須實施了虛假破產。即是債務人在未發生破產原因的情況下,通過抽逃、隱匿或轉移財產等手段,虛構偽造破產原因,申請宣告破產,以逃避債權人的追索,從而侵占他人財產的行為。這里的虛假破產是指,企業未達到破產界限,偽造破產原因,申請破產,而非真實破產。三是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須是給債權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為,才構成本罪。這里的債權人是指因公司、企業舉債而與公司、企業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金融機構、公司、企業債券持有人以及經濟合同中享有債權的人等,其他人是指公司、企業的職工、國家稅收部門等等。以上三個客觀方面的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由任何公司、企業構成。即根據《破產法》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具備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聯營企業和私人企業等都符合。主觀要件。本罪的主體構罪要件。但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只是犯罪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由故意構成。行為人必須具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直接故事。過失不構成本罪。在本罪的犯罪動機和目的方面往往是為了逃債。但犯罪目的和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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