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毆打架一般構成聚眾斗毆罪,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輕傷以上損害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當擇一重罪論處。
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能被處治安管理處罰,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素:
1、成立聚眾斗毆罪雖然需要多人參與,但不要求斗毆的各方都必須3人以上
例如,一方1人或2人、另一方3人以上進行斗毆的,仍然成立本罪。“眾”包括沒有達到責任年齡、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只是不承擔責任而已)。例如,甲乙雙方各3人,其中雙方都有2人沒有達到責任年齡,對此也應認定為聚眾斗毆(只有達到責任年齡的人才承擔責任)。
2、聚眾斗毆可以分解為“聚眾斗”與“聚眾毆”
前者是指各方相互攻擊對方的身體;后者是指多眾一方單純攻擊對方身體(單純被攻擊的人不成立聚眾斗毆罪,但首要分子除外)。
3、聚眾斗毆并不限于雙方,亦即不排除三方、四方斗毆的情形。
4、聚眾斗毆一般有首要分子,但不要求雙方都有首要分子,斗毆一方的首要分子約定與對方人員斗毆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要聯系本罪的法益認定犯罪,對于沒有擾亂公共秩序的聚眾斗毆行為,不宜認定為犯罪。
5、聚眾斗毆罪不可能由過失構成,也不要求雙方均有斗毆的故意,其中一方有斗毆故意時,對有斗毆故意的一方以聚眾斗毆罪論處。
打架斗毆的犯罪類型:
1、如果僅僅是故意傷害性質,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如果致人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
2、如果是隨意毆打他人的性質,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輕微傷以上,或者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的,涉嫌“尋釁滋事罪”;
3、如果是雙方聚眾斗毆的,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犯罪,雙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眾斗毆罪”。
打群架的行為是不允許的,這不僅會造成人員的受傷,同時也會對社會秩序造成一定的影響。而對于打群架的行為,要說到判刑處罰的問題,那必然是構成了刑事犯罪的,否則的話雖然也是會給予行為人一定的處罰,但這個時候的處罰絕對談不上判刑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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