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有下列立案標準:
1、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污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強行侵入并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
4、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私闖民宅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標準為: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是指沒有法律根據?!扒秩搿敝肝唇涀≌瑱嗳送狻⒃S可強行進入他人住宅。行為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行為人主觀上應當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
誤人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比如,發生火災,家中無人,無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隊員的破門而入,就屬于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侵入住宅罪量刑標準是: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從犯罪的構成看,只要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思,實施侵入住宅的行為,就具備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不應強調侵入住宅后滯留時間的長短。行為者的身體侵入住宅只是瞬間行為,侵入的行為一經完成就構成犯罪的既遂,而侵入住宅的時間長短是犯罪的情節。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1、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誤入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比如,發生火災,家中無人,無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隊員的破門而入,就屬于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3、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一直存在爭論,有人認為是居住權,也有人認為是住宅安寧權,目前以主張住宅安寧權為多。筆者認為,人身權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權利,而住宅的安寧權是從屬于人身權的,是住宅內成員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住宅的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真諦是私生活自由與安寧,因為家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象征。
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占有權。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非法,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愿,或者沒有法律根據。
侵入,主要指未經住宅權人同意、許可進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顧權利地反對、勸阻,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破門而入、翻窗而入,強行闖入等等。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責任形式是:
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侵入的是“他人”的“住宅”。一方面,將他人住宅誤以為是自己的住宅或者自己有權進入的住宅而進入的,不成立本罪。另一方面,住宅”屬于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侵入的是刑法意義上的“住宅”,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侵入的是他人進行日常生活的場所即可。例如,行為人侵入漁民的漁船時,誤以為漁船不是住宅。但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侵入了他人日常生活的漁船,即可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從司法實踐來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常常與其他犯罪結合在一起。例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進行殺人、傷害、強奸等犯罪活動,在這種情況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是為了實現另一犯罪目的,也可以說是實施其他犯罪的必經步驟。因此,只應按照行為人旨在實施的主要罪行定罪量刑,不按數罪并罰處理。通常只是對那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嚴重妨礙了他人的居住與生活安寧,而又不構成其他犯罪的,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論處。入戶搶劫或者入戶盜竊的,僅認定為搶劫罪、盜竊罪,不實行并罰。非法侵入住宅后非法搜查住宅的,從一重罪處罰。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指的是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拒絕退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寧的行為,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罪的,從重處罰。
法律客觀: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愿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后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边@一規定是刑法第245條之規定的憲法淵源。“每個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則),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領地的屬性,正如國外一位哲學家所說:“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處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會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擾,影響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寧。本罪是指非法強行闖人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而無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為。與其他犯罪一樣,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應當具備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的四個要件。在國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國家刑法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國刑法、日本現行刑法;多數國家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個人的犯罪。但在國內外刑法理論上通常都認為是對個人的犯罪。我國《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中,我們不難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一直存在爭論,有人認為是居住權,也有人認為是住宅安寧權,目前以主張住宅安寧權為多。筆者認為,人身權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權利,而住宅的安寧權是從屬于人身權的,是住宅內成員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住宅的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真諦是私生活自由與安寧,因為家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象征。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占有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胺欠ā笔侵高`背住宅內成員的意愿,或者沒有法律根據?!扒秩搿敝饕肝唇涀≌瑱嗳送狻⒃S可進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顧權利的反對、勸阻,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破門而入、翻窗而入,強行闖入等等。侵入的行為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構成本罪并不以實施暴力為必要條件。“他人”是相對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該住宅內單獨或共同生活。對自己而言,親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過非法的手段侵入親友的住宅,也構成本罪。即使是曾經與他人共同居住過的,如婚姻存續期間曾共同共有的住房,離婚后已經分開另住,依法就成為他人的住宅。再如,兄弟兩人共同繼承父母的遺產房后,按約定分割了房產,對哥哥而言弟弟的房產即為他人的住宅,反之,對弟弟而言哥哥的房產即為他人的住宅??疾熳≌瑫r,不僅要考察所有權,而且還要考察實際居住權,如房屋已經租借給他人,所有權沒有轉移,但使用權已發生轉移,居住權亦已發生了轉移,所有權人非法侵入已經出租他人居住的住宅,也應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人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比如,發生火災,家中無人,無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隊員的破門而入,就屬于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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