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逮捕的機關是
根據法律規定,逮捕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
一、決定逮捕的是什么機關
決定逮捕的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逮捕后家屬能提出取保候審嗎
逮捕后家屬能提出取保候審。對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或者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
三、下了逮捕令多久開庭
下了逮捕令的開庭時間,因罪名不同、案情不同,涉及每個階段的時間均有可能不一樣,故不同的案件,經過的時間均有差異。如果案情簡單,一般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案情復雜,那審限最長可達到二年左右。刑事案件一般要經過刑事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這三個階段。如果案情復雜會相應的延期。要經過偵查階段,一般最長37天。移送檢察院,這期間檢察院有兩次退偵的期限,一次一個月,移送審查起訴通常一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公檢法機關對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另外,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還須得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大會閉會期間)的許可,方能決定或批準逮捕。
逮捕證是哪個部門批準
逮捕證是檢察機關批準的。
逮捕證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文件,該證一般由檢察機關批準。公安機關應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決定書簽發逮捕證,執行逮捕。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制作決定逮捕書或逮捕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上述文書簽發逮捕證,執行逮捕。在進行逮捕時必須出具此證明書。
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標準低于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這是關于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于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逮捕決定由哪個部門做出
逮捕決定由哪個部門做出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相關知識:逮捕的實施程序 1、在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準。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做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逮捕時,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從而保證逮捕任務的順利完成。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的補充規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審查不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逮捕意見的,分管偵查監督工作的副檢察長應當征求分管偵查工作的副檢察長的意見,意見一致的,作出不予逮捕決定;意見不一致的,提請檢察長作出決定。 因此,做出逮捕決定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這是相關的法律規定,大家需要做好這方面的了解。然后就是大家比較常見的油公安機關執行。大家看完本文之后都清楚了吧,這是比較重要的一點。
公安局逮捕人需要檢察院批準嗎
需要,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需要逮捕的應當報請檢察院批準,否則不能實施逮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逮捕是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執行逮捕需要檢察院批準,最終定罪量刑要由法院依照案情和證據認定。
一、刑事拘留與逮捕的區別有哪些?
(一)執行地點不同。刑事拘留的執行地點在拘留所,而逮捕的執行地點在看守所;
(二)決定機關不同。刑事拘留的決定機關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逮捕的決定機關是檢察院和法院;
(三)羈押期不同。刑事拘留最長只能羈押三十七天,而逮捕后的羈押期最長可以達到三個月。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緊急情況下依法采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進行,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采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二、什么情況下會被逮捕:
第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即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第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第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有逮捕必要指:
(一)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二)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三)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四)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五)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六)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三、逮捕案件的刑事證明標準:
審查批捕部門的干警在審查批捕案件中,要具有起訴意識,把審查的重點放在對證據的審查、分析、運用上。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用證據進行論證、分析,切實查清是否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否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注意把握好證據的證明力。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兩個基本”的原則,刑事證明標準應堅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每個證據都要查證屬實,并且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求。這是整個案件符合基本證據確鑿的基礎和前提。
二是證據之間能夠互相印證,證據之間的矛盾能夠合理排除。
三是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情節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四是只有被告人口供(包括共犯口供一致的)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批捕。
五是全案證據必須形成體系,能夠完整地證實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情節,實現整個案件“基本事實清楚”。
六是犯罪嫌疑人不供或翻供,只要其他基本證據確鑿的,應依證據批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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