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如犯罪分子患有肺結核伴空洞并反復咯血;肺結核合并多臟器并發癥;結核性腦膜炎;艾滋病;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等嚴重疾病的,可以進行保外就醫,不需要在監獄中執行刑罰。
法律依據: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第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患有屬于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 》一、嚴重傳染病
1.肺結核伴空洞并反復咯血;肺結核合并多臟器并發癥;結核性腦膜炎。
2.急性、亞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療的機會性感染。
4.其他傳染病,如Ⅲ期梅毒并發主要臟器病變的,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及新發傳染病等監獄醫院不具備治療條件的。
二、反復發作的,無服刑能力的各種精神病,如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心境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等,但有嚴重暴力行為或傾向,對社會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除外。
法律分析:罪犯有下列嚴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屬于適用保外就醫的疾病范圍:
一、嚴重傳染病
二、反復發作的,無服刑能力的各種精神病,如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心境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等,但有嚴重暴力行為或傾向,對社會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除外。
三、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
四、嚴重呼吸系統疾病
五、嚴重消化系統疾病
六、各種急、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如急性腎衰竭、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腎結核、腎小動脈硬化、免疫性腎病等。
七、嚴重神經系統疾病及損傷
八、嚴重內分泌代謝性疾病合并重要臟器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九、嚴重血液系統疾病
十、嚴重臟器損傷和術后并發癥,遺有嚴重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十一、各種嚴重骨、關節疾病及損傷
十二、五官傷、病后,出現嚴重的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十三、周圍血管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患肢有嚴重肌肉萎縮或干、濕性壞疽,如進展性脈管炎,高位深靜脈栓塞等。
十四、非臨床治愈期的各種惡性腫瘤。
十五、暫時難以確定性質的腫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十六、結締組織疾病及其他風濕性疾病造成兩個以上臟器嚴重功能障礙或單個臟器功能障礙失代償,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硬皮病、皮肌炎、結節性多動脈炎等。
十七、寄生蟲侵犯腦、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組織,造成繼發性損害,伴有嚴重功能障礙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十八、經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的以下職業病:
十九、年齡在六十五周歲以上同時患有兩種以上嚴重疾病,其中一種病情必須接近上述一項或幾項疾病程度。
法律依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患有屬于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如下:
1、保外就醫的條件是: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4)年齡60周歲以上、體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2、保外就醫的程序是:
(1)罪犯如需保外就醫、應由監區討論通過、報獄政科審查、初審同意后,進行病殘鑒定。
(2)罪犯的疾病鑒定由監獄派人帶領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醫生成立3人以上鑒定小組、負責出具鑒定文件、并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文件、在鑒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3)呈報保外就醫之前、監獄應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回復。對罪犯的保外就醫必須有擔保人。
(4)監獄接到罪犯被批準保外決定后(監獄審查后報省局批準)應及時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應向監獄交納保證金后辦理出監手續。
保外就醫疾病范圍是:
1、嚴重傳染病 例如艾滋病、結核性腦膜炎等
2、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 例如心臟功能在三級以上,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3、嚴重呼吸系統疾病 例如支氣管擴張反復咯血,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4、嚴重消化系統疾病 例如急性出血性壞死性胰腺炎。
5、各種急、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如急性腎衰竭。
6、嚴重神經系統疾病及損傷 ,如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
7、嚴重內分泌代謝性疾病合并重要臟器功能障礙,如腦垂體瘤需要手術治療、肢端肥大癥、尿崩癥。
8、嚴重血液系統疾病 如再生障礙性貧血、 白血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等類嚴重疾病。
申請及保外就醫期間的注意事項:
保外就醫申請獲批后,是否就不用再回監獄了?這也是家屬及保外就醫階段的服刑人員本人最為關心的問題。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3、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服刑人員刑期未滿的。
因此提示保外就醫的服刑人員及其家屬注意:
保外就醫是一種特殊刑罰的執行手段,是“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下的人道主義關懷,在保障刑事司法活動進行的同時,也充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所以應該依法服從保外就醫期間的相關規定。
1、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該依法按時在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實行社區矯正,并且及時去醫院就醫配合治療。
2、保外就醫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到期后一般要提前兩個月再行檢查看是否符合條件,如果對疾病未愈,需要繼續保外就醫,并經當地公安機關考察同意的,到期了可繼續保外就醫;如果疾病已經痊愈,應當及時收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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