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判刑標準如下: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一般情節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達到5000元的;
(2)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達到5000元的;
(3)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a.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
b.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
c.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
d.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
e.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f.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2、情節嚴重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山西省為五十萬元以上);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3)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達到五輛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的。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量刑數額標準: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3000元以上不滿6000元的,為罰金刑;
2、犯罪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6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為管制刑;
3、犯罪所得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為拘役刑。
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2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1.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5、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量刑標準如下:
1、情節一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相關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達到5千元的,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超過3次、累計數額達到3千元的,或者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掩飾、隱瞞一輛的,可以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達到50萬元的,或者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掩飾、隱瞞達到五輛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掩飾隱瞞犯罪的客體應當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2、主觀要件,掩飾隱瞞犯罪要求必須是明知,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的,行為人明知的程度必須達到知道是別人的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違法所得;
3、客觀要件,掩飾隱瞞犯罪的行為人客觀方面有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4、主體要件,掩飾隱瞞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認定:
1、本罪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2、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窩藏和轉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達到足以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動的程度,如在一個房間內的轉移贓物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為。
3、收購,主要是針對1992年兩高有關司法解釋中所說的“低價購進、高價賣出”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主要是針對以收購廢品為名大量收購贓物的行為,是指有償購入,然后再高價出賣的情況。要注意區別“收購”與“收買”的區別,收買是指買贓自用,其主觀上是一種貪圖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收購贓物,對于購買特定的少量贓物自用的,不宜認定為犯罪,但對購買他人犯罪所得的機動車等財物的,應認定為收購贓物罪。
4、代為銷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幫助其銷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對于本罪的兜底條款“以其他方法”,則應當根據其主觀故意及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司法秩序來進行判斷,其核心標準在于掩飾和隱瞞兩種效果。
5、掩飾,是通過改變物體的外部形狀的方式達到與原贓物相區別,而避免被司法追繳的目的;隱瞞則是通過隱匿、謊稱等方式,在不改變外部形狀的情況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種不為人知的地點,避免被司法機關追繳。只要采取這兩類方法,達到了妨害司法活動的程度,則是本罪的客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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